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內容,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第四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蕭山區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蕭政發[2006]78號)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6-08-16 |
實施日期:2006-08-16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蕭山區人民政府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公開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式,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是指:
(一)區級財政綜合預算安排(包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和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項目;
(二)政府性負債的公共項目;
(三)地方財政擔保的國債轉貸、世界銀行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中用於政府性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包括鎮街財政安排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責任,主要是指在審批、建設、管理等過程中,監管不力、失職瀆職、違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式,造成一定後果的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是指:
(一)區級財政綜合預算安排(包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和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項目;
(二)政府性負債的公共項目;
(三)地方財政擔保的國債轉貸、世界銀行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中用於政府性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包括鎮街財政安排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責任,主要是指在審批、建設、管理等過程中,監管不力、失職瀆職、違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式,造成一定後果的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內容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建設項目的實施,應根據年度投資計畫實行項目預安排管理,預安排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未列入年度計畫而又急需建設的應急項目,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組織實施。
第五條 區項目審批部門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未嚴格審查核定政府投資項目總概算的;
(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批前未向社會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
(四)未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或者對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組織竣工驗收的;
(五)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擅自超過批准的建設規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或改變資金用途等情況,予以通過驗收的;
(六)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計畫執行情況稽察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條 區財政等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進行嚴格審核的;
(二)未嚴格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預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未按項目投資計畫和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嚴格審核、審批工程變更的;
(五)未嚴格審核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
(六)其他違規行為。
第七條 區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和交易中心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嚴格審查招投標檔案資料,導致不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在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交易活動過程監管不力,導致招投標結果顯失公正、公平的;
(三)對交易活動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及時有效地進行制止、糾正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各鎮、街道和區級機關設立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區行業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嚴格審查施工圖設計而批准施工許可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不予制止或糾正的;
(三)發現安全生產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工作人員在交易活動中違反交易操作規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觸投標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違規行為。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的;
(二)在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的拆遷、評估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依法應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的;
(四)依法應當納入工程總承包,肢解分包的。分包工程應當進入招投標中心交易,擅自在場外組織交易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設計、施工變更不按規定程式報批,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超過工程契約總造價3%以上或金額30萬元以上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業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條 區審計部門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隱瞞被審計單位已查出的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出具審計報告或作出審計決定書的;
(三)未嚴格審計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諮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條 區項目審批部門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未嚴格審查核定政府投資項目總概算的;
(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批前未向社會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
(四)未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或者對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組織竣工驗收的;
(五)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擅自超過批准的建設規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或改變資金用途等情況,予以通過驗收的;
(六)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計畫執行情況稽察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條 區財政等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進行嚴格審核的;
(二)未嚴格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預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未按項目投資計畫和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嚴格審核、審批工程變更的;
(五)未嚴格審核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
(六)其他違規行為。
第七條 區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和交易中心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嚴格審查招投標檔案資料,導致不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在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交易活動過程監管不力,導致招投標結果顯失公正、公平的;
(三)對交易活動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及時有效地進行制止、糾正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各鎮、街道和區級機關設立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區行業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嚴格審查施工圖設計而批准施工許可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不予制止或糾正的;
(三)發現安全生產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工作人員在交易活動中違反交易操作規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觸投標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違規行為。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的;
(二)在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的拆遷、評估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依法應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的;
(四)依法應當納入工程總承包,肢解分包的。分包工程應當進入招投標中心交易,擅自在場外組織交易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設計、施工變更不按規定程式報批,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超過工程契約總造價3%以上或金額30萬元以上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業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條 區審計部門及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隱瞞被審計單位已查出的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出具審計報告或作出審計決定書的;
(三)未嚴格審計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諮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符合責任追究情形的,根據情節,按以下方式實施責任追究:
(一)情節較輕的,由區監察局下發《監察建議書》或《監察決定書》進行整改;
(二)情節較重的,由區監察局發文通報批評;
(三)情節嚴重的,根據黨紀政紀規定給予處分;
(四)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或者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員的責任外,還應根據《蕭山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一)情節較輕的,由區監察局下發《監察建議書》或《監察決定書》進行整改;
(二)情節較重的,由區監察局發文通報批評;
(三)情節嚴重的,根據黨紀政紀規定給予處分;
(四)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或者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員的責任外,還應根據《蕭山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 監察 政府投資項目 責任追究 辦法 通知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辦公室,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各人民團體,杭州海關駐蕭山辦事處,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蕭上級各垂直部門,區級各新聞單位。
主題詞: 監察 政府投資項目 責任追究 辦法 通知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辦公室,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各人民團體,杭州海關駐蕭山辦事處,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蕭上級各垂直部門,區級各新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