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與處罰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蕭山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與處罰辦法
- 頒布日期:2006-08-16
- 頒布單位:蕭山區人民政府
- 時效性:有效
基本信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基本信息
名 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蕭山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與處罰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府法審告[2006]12號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6-08-16 |
實施日期:2006-08-16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蕭山區人民政府 |
正文:府法備告[2006]12號 蕭山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的規範性檔案《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蕭山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與處罰辦法(試行)〉的通知》(蕭政發[2006]65號)和《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蕭山區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蕭政發[2006]78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請以後發布規範性檔案按時報備,特此批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 1、《杭州政報》編輯部 2、市政府辦公信息處理中心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檔案 蕭政發〔2006〕65號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蕭山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與處罰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蕭山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與處罰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和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是:
(一)在執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任務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務的鎮街、部門和單位;
(二)採用先進科學技術防治地質災害成績突出者;
(三)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及其提供的信息取得顯著防災效果者;
(四)地質災害發生時及發生後,在搶險救災工作中搶救民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有功者;
(五)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者。
第三條 鎮街、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必須達到以下條件,方可按本辦法規定申報獎勵:
(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突發性地質災害處理應急預案,按時完成區政府下達的年度地質災害防治任務;
(二)出現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或地質災害發生時,反應迅速,應對得當,有效減少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
(三)完成《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對鎮街、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獎勵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即通過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有效減少受地質災害威脅人數的,受地質災害威脅人數每減少1名獎勵150元。減少的受威脅人數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對地質災害進行工程治理的,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中確定的人數為準;
(二)對地質災害實行搬遷避讓的,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以實際搬遷人數為準;
(三)位於公路邊的地質災害,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以公路等級劃分,一級公路以上每個災害點按8人計,二級公路每個災害點按5人計,三級公路每個災害點按3人計,其它公路每個災害點按1人計;
(四)未列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自然因素引發的災害點,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以地質災害勘查時確定的人數為準;
(五)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補助的治理或搬遷避讓工程,按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乘以自投資金所占比例計算獎勵人數。
未列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得計入獎勵範圍,並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費用。
第五條 實際獎勵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獎勵金額=150×人員減少數。
第六條 年度內在轄區內有以下情況發生的,不得申請獎勵:
(一)已知地質災害隱患點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未知地質災害隱患點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三)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責任人不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罰的。
第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貢獻的人員,由區國土資源部門給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成績特別顯著的,經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可給予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獎勵:
(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方面有獨創的經驗和做法,具有普遍的借鑑意義的;
(二)發現並報告地質災害前兆信息,避免的傷亡人數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發現並報告建設工程災害隱患,使建設工程避免了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避免的傷亡人數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四)舉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或者虛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五)在搶險救災工作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有效避免傷亡人數增加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擴大的;
(六)在搶險救災工作中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人民財產有突出貢獻的;
(七)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重要貢獻的。
上述人員在上年度內因違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而受到處罰的,不予獎勵。
第八條 獎勵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申請獎勵的鎮街應於每年初向區政府報送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情況,同時抄送區國土資源部門。對個人的獎勵,由區國土資源部門於每年初統一向區政府申報。
第九條 區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出建議,報經區政府批准後予以獎勵。
第十條 獎勵資金從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經費中列支。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局報區政府批准後獎勵。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是:
(一)在執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任務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務的鎮街、部門和單位;
(二)採用先進科學技術防治地質災害成績突出者;
(三)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及其提供的信息取得顯著防災效果者;
(四)地質災害發生時及發生後,在搶險救災工作中搶救民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有功者;
(五)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者。
第三條 鎮街、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必須達到以下條件,方可按本辦法規定申報獎勵:
(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突發性地質災害處理應急預案,按時完成區政府下達的年度地質災害防治任務;
(二)出現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或地質災害發生時,反應迅速,應對得當,有效減少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
(三)完成《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對鎮街、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獎勵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即通過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有效減少受地質災害威脅人數的,受地質災害威脅人數每減少1名獎勵150元。減少的受威脅人數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對地質災害進行工程治理的,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中確定的人數為準;
(二)對地質災害實行搬遷避讓的,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以實際搬遷人數為準;
(三)位於公路邊的地質災害,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以公路等級劃分,一級公路以上每個災害點按8人計,二級公路每個災害點按5人計,三級公路每個災害點按3人計,其它公路每個災害點按1人計;
(四)未列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自然因素引發的災害點,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以地質災害勘查時確定的人數為準;
(五)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補助的治理或搬遷避讓工程,按減少的受威脅人數乘以自投資金所占比例計算獎勵人數。
未列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得計入獎勵範圍,並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費用。
第五條 實際獎勵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獎勵金額=150×人員減少數。
第六條 年度內在轄區內有以下情況發生的,不得申請獎勵:
(一)已知地質災害隱患點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未知地質災害隱患點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三)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責任人不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罰的。
第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貢獻的人員,由區國土資源部門給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成績特別顯著的,經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可給予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獎勵:
(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方面有獨創的經驗和做法,具有普遍的借鑑意義的;
(二)發現並報告地質災害前兆信息,避免的傷亡人數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發現並報告建設工程災害隱患,使建設工程避免了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避免的傷亡人數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四)舉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或者虛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五)在搶險救災工作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有效避免傷亡人數增加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擴大的;
(六)在搶險救災工作中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人民財產有突出貢獻的;
(七)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重要貢獻的。
上述人員在上年度內因違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而受到處罰的,不予獎勵。
第八條 獎勵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申請獎勵的鎮街應於每年初向區政府報送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情況,同時抄送區國土資源部門。對個人的獎勵,由區國土資源部門於每年初統一向區政府申報。
第九條 區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出建議,報經區政府批准後予以獎勵。
第十條 獎勵資金從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經費中列支。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局報區政府批准後獎勵。
第二部分
第十一條 鎮街、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和其他單位、個人在地質防治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報區政府批准後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一經發現,取消獎勵,追回已發的獎金,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和其他單位、個人在地質防治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報區政府批准後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一經發現,取消獎勵,追回已發的獎金,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部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土蕭山分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主題詞: 國土資源 地質災害 防治 通知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辦公室,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各人民團體,杭州海關駐蕭山辦事處,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蕭上級各垂直部門,區級各新聞單位。
主題詞: 國土資源 地質災害 防治 通知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辦公室,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各人民團體,杭州海關駐蕭山辦事處,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蕭上級各垂直部門,區級各新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