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與問責辦法(試行)

《涼山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獎勵與問責辦法(試行)》是涼山州為切實加強涼山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促進防災工作責任、制度、措施和工作落實、調動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和廣大幹部民眾的防災積極性、提高全社會地質災害識災防災能力、有效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促進防災工作責任、制度、措施和工作落實,調動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和廣大幹部民眾的防災積極性,提高全社會地質災害識災防災能力,有效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和《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涼山州行政程式規定》(試行)(涼山州人民政府第25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涼山州境內從事或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州及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地質災害防治獎勵和問責的組織領導。州及縣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獎勵和問責的實施。
第四條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對縣市人民政府、州級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獎勵和問責,以及對成功避免中型以上(10人以上人員傷亡)災情的典型避險案例和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基層防災單位、個人的獎勵。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縣市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獎勵和問責,以及對成功避免小型(10人以下人員傷亡)災情的典型避險案例和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基層防災單位、個人的獎勵。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獎勵對象。
(一)預案完善、群測群防網路體系健全、準確預報、快速會商、提前預警,及時組織危險區民眾疏散轉移並成功避讓地質災害,避免了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
(二)在地質災害防治日常工作和目標管理中,領導到位、組織得力,責任、制度、措施、機構、人員、經費落實,防災成效顯著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三)首位提前提供地質災害發災前兆信息,且提供的信息有效指導了防災避險工作,取得了顯著防災避險成效的團隊和個人。
(四)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中,科學組織調查排查、搶險施救、排危除險,有效控制了災情擴大和次生災害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獎項設定。
(一)成功避險獎。
本辦法所稱成功避險是指通過排查、巡查、監測、預報、會商、預警等綜合手段,發災前較準確地預測了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時間、地點、範圍和強度,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疏散轉移避讓等措施,使受威脅人員和重要財產提前得到轉移;災害過程避免了人員傷亡和減輕了重大財產損失,且在搶險救災和恢復重建過程中未因次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新的損失。
根據每起成功避險的災情等級,州級設特等獎和一、二等獎,州政府以以獎代補的方式分別獎勵20萬元、5萬元、3萬元。成功避讓小型災情等級地質災害的,設三等獎,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安排經費予以獎勵。
特等獎:成功預警並組織疏散危險區內民眾轉移,避讓了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避免傷亡和失蹤100人(含)以上;
一等獎:成功預警並組織疏散危險區內民眾轉移,避讓了大型地質災害災情,避免傷亡和失蹤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
二等獎:成功預警並組織疏散危險區內民眾轉移,避讓了中型地質災害災情,避免傷亡和失蹤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三等獎:成功預警並組織疏散危險區內民眾轉移,避讓了小型地質災害災情,避免傷亡和失蹤10人以下。
成功預警並避讓地質災害,避免的傷亡和失蹤人數限定為地質災害發生時其破壞範圍內掩埋、倒塌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內發災前夕實際居住、滯留的人數,詳細情況由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核定。
用於對個人的獎勵數額應不低於成功避險獎金總額的50%,且個人獎金總額中的60%應獎給首先發現險情、臨災前兆,並報告、發出撤離避險信號和成功組織撤離等有功人員;對單位的獎勵,原則上應控制在獎金總額的30%以內;獎金餘額應專項用於成功避讓地質災害所在鄉鎮的後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二)年度目標考核獎。
州政府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為對各縣市政府年度目標任務考核內容。根據州政府對各縣市政府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考評結果,對照落實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五條線”建設、“五到位”活動等情況,結合日常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和專項工作開展情況及取得的綜合成效,設年度目標考核一、二、三等獎,由州政府分別獎勵11萬元、9萬元、7萬元。縣市政府可根據實際,用該獎金獎勵防災工作有功單位和個人。
一等獎:全面完成與州政府簽訂的《年度地質環境保護暨地質災害防治目標任務書》明確的任務,考核分值92(含)以上;全面達到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標準和“五條線”建設要求;無因災造成人員死亡和失蹤,實現了“有災無害”和“大災小害”的防災工作目標。
二等獎:完成與州政府簽訂的《年度地質環境保護暨地質災害防治目標任務書》明確的任務,考核分值82(含)— 92分;達到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標準和“五條線”建設要求;無預案內因災造成人員死亡和失蹤,基本實現了“有災無害”和“大災小害”的防災工作目標。
三等獎:基本完成與州政府簽訂的《年度地質環境保護暨地質災害防治目標任務書》明確的任務,考核分值70(含)— 82分;基本達到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標準和“五條線”建設要求;無因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而因災造成人員死亡和失蹤。
報批程式:縣市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獎由各縣市政府對照評選條件,在自檢、自查、自評基礎上向州政府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提交工作總結和評獎等次申請;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按照《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和打分標準,嚴格考評,並將初步評選結果和初步獎勵方案報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複審,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複審後報州政府審定。
(三)州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先進集體獎。
對出色完成職能範圍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宣傳培訓、督導檢查、排危除險、應急救援、信息報送等相關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的州級部門,設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集體一、二、三等獎,由州政府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先進集體獎在州級部門中產生,由州政府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全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在對年初州政府與州級部門簽訂的《年度地質環境保護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目標責任書》目標任務進行考評的基礎上,向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提出表彰獎勵建議方案,經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複審後報州人民政府審定。
(四)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先進個人獎。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日常工作、群測群防體系建設、防災知識宣傳培訓、督導檢查、落實預案、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搶險救援、災後重建等工作中認真負責,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基層工作人員、村組幹部、監測預警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由州政府授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先進個人稱號,並獎勵每人3000元。已經獲得成功避險專項獎的人員不再參加此獎項的評定。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先進個人評選程式: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向州政府提出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先進個人表彰獎勵報告,初步確定擬表彰獎勵名額;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名額分解到縣市和州級部門;相關縣市和州級部門根據要求將推薦人員名單和主要先進事跡材料報送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初審後,向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提出先進個人表彰獎勵建議方案,經其複審後報州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成功避險獎申報材料。
(一)涼山州成功預警並避讓地質災害獎勵申報表;
(二)避免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現場調查(應急調查)報告;
(四)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核查意見;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成功避險獎申報程式。
(一)成功避險信息速報。成功預警並避讓地質災害災情信息,應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和月報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75號)有關地質災害成功預警並避讓的報告要求和《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改進和加強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涼委辦〔2007〕25號)等檔案規定的時限、程式、方式和渠道,由縣市政府應急辦和國土資源局及時向州政府應急辦和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二)現場調查。在縣市國土資源、應急、紀檢監察等部門以及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組成的核查小組認真核實的基礎上,根據《應急調查報告》、《成功避險報告》內容,形成獎勵申報材料,由縣市政府上報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初審。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州財政、應急、紀檢監察等部門於每年11月30日前組織對縣市上報的獎勵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由州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向州人民政府報告擬表彰獎勵建議方案。
(四)複審與公示。州政府組織對初審結果和擬表彰獎勵建議方案進行複審,並將複審結果與擬表彰獎勵方案在涼山日報、州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和成功避讓地質災害災情所在地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災情、險情;成功預警並組織人員疏散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信息;避免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五)表彰獎勵決定。複審結果與擬表彰獎勵方案公示期滿後,根據反饋信息,由州政府作出表彰獎勵決定。
第九條 州政府在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對成功避險和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功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第十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紀檢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成功預警並避讓地質災害獎申報、評選、審定、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獎勵資金及時足額兌現給有功單位及個人。
第三章 問 責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啟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問責與處罰程式。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監測預警體系,未按規定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防災預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措施、履行有關職責義務的;
(二)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等規劃時,未按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五)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按屬地原則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聘請資質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對礦山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
(二)按評估單位建議措施實施的地質災害防治配套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十四條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玩忽職守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危害和惡劣社會影響的追究相應行政責任,並酌情扣除其年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作為賠償費用抵償,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其他單位、個人在地質防治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在成功預警並避讓地質災害獎勵申報、核查、評審中有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其評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取的獎金。同時,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治獎勵與問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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