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投資決策
  • 第三章:項目前期管理
  • 第四章 : 項目建設管理
長政發〔2009〕4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債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
(六)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三條 凡涉及政府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維護改造的工程建設類項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對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及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工程建設類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科技進步。
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下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編制、投資項目審批和項目資金計畫下達等綜合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編制、資金撥付審核、政府採購管理、財務活動的監督等工作,並對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批覆。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圖預算和結算進行審計,對重大項目跟蹤審計,以及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行政監察和廉政建設監督。
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進行稽查。
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式(按編號順序執行):
(一)立項(項目建議書)審批,可同時核准勘察和方案設計招標方案。
(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批覆,以及根據項目情況按規定必須完成的相關審查批覆。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含建設方案比選論證),同時核准招標方案。
(四)用地審批,工程規劃許可,詳細勘察,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查等。
(五)下達項目投資計畫和依法招標採購。
(六)中標契約審查、簽訂和備案。
(七)施工許可,開工建設。
(八)竣工驗收。
(九)結、決算審查和資金支付。
(十)資產移交。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定。
(二)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安排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三)投資決策和項目實施強化項目全壽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審批報建、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備案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
(六)嚴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控制投資成本。
(七)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章 投資決策
第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項目建設規劃,經投資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綜合彙編後報政府批准,作為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庫,按照《長沙市項目庫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政府投資項目按下列程式納入項目庫。
(一)各部門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入庫。
(二)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會審後批准入庫。
(三)入庫項目完成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確定項目編號。項目編號是項目辦理後續手續和資金撥付的必要條件。
第十條 政府投資決策程式:
(一)財政部門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總規模。
(二)投資主管部門根據下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總規模和入庫項目的輕重緩急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計畫建議方案,報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向社會公示,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
(三)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政府年度投資計畫和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情況下達項目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 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的安排,應優先重點工程和民生項目,優先續建項目,優先中央和省投資項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資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政府年度投資總規模。
(二)工程建設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續建項目已完成投資情況。
(三)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四)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確定後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年度投資項目需要調整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申請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必須從政府投資項目庫中選取,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按規定批准。
(二)項目法人已經確定。
(三)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但不完全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項目,可作為預備項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待條件具備後再作為正式項目安排資金和建設實施。
第三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立項。立項批覆檔案是辦理項目後續手續的依據。
重大項目在申報立項時還應當委託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內容和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範要求。
政府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財政直接撥款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政府批准後批覆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立項批覆檔案分別向規劃、國土資源、環保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書和環境影響評價批覆,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依據。
第十六條 需要進行方案設計的項目,方案設計審查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並邀請相關專家從規劃、經濟、技術、風險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後確定。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環保、財政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和邀請相關專家,重點對建設方案和投資估算進行評審論證後依據審批許可權進行批覆;重大項目的建設方案需報市長辦公會議審查確定。需要報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後提出意見上報。
第十八條 投資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中的建設項目總投資。投資估算包括工程建設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含征地拆遷費)、預備費和建設期貸款利息等總費用。
第十九條 規劃管理部門依據投資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程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用地紅線。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依法選擇勘察、設計單位,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紅線、土地使用證等檔案資料進行初步設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初步設計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沒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申請報告核准)的項目不得進行初步設計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初步設計審查後必須編制設計概算報告向概算審查部門報審。設計概算是指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建設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含拆遷管理部門核定的征地拆遷費)、預備費和建設期貸款利息等。設計概算超過投資估算10%或者設計概算中工程建設費超過投資估算中工程建設費10%的,必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修改初步設計。
政府投資的市政、交通、水利項目的設計概算分別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簽;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概算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是投資主管部門下達項目投資計畫的依據。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投資規模或建設標準的,必須事先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式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查,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委託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報審計部門審查。
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批准的設計概算中工程建設費用。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明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政府批准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政府授權委託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與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
第二十六條 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推行代建制。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政府出資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定。代建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和準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批准採用BOT、TOT、BT、PPP等融資方式的,推行項目法人招標制,即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法人對項目進行投資建設和運營。
對擬實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其他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實行政府採購。所有招標採購活動必須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項目,其招標方案(含標段劃分、招標方式、時間安排等)和施工單項2000萬元以上招標的評標辦法、資格審查條件等必須事先書面報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同意;項目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其招標公告、招標方案(含標段劃分、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評標辦法、投標人基本資格條件、招標時間安排等)還需再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同意。
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的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契約管理制。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和工程監理,以及代建、項目法人招標等都要依法簽訂契約。各類契約必須符合《契約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和相關規定,且必須按招標採購確定的金額簽訂;逐步推行標準契約文本,標準契約文本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後實行。未按標準契約文本簽訂的融資契約、施工契約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契約,簽訂前必須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嚴禁任何單位超概、預算簽訂建設契約或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擅自變更、補簽契約。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工程設計檔案和監理契約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契約,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特殊情況且不是由於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單位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在工程內容或工程量發生變化時由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和設計、監理單位及行業主管、投資主管、審計、財政部門共同確認。
如遇突發事故,出現危及生命和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現場必要搶險措施,同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需增加投資的,需在2個工作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投資主管部門遞交追加投資的預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其他情況造成投資規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擔,政府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實行現場工程量簽證制度。項目建設只有因政策性調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預見因素需要且可以進行工程變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事先提出變更方案,按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工程變更;其餘情況不得進行工程變更。
投資規模發生變更的,必須事先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程式審查批准;造成投資增加的,事後補辦無效。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行政領導、項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單位的相關責任人,按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科學確定工期且必須在中標契約確定的工期內完成建設任務,並依法實行竣工驗收和交接制度,由政務中心統一組織投資主管、審計、財政、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完成綜合竣工驗收後28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結算資料報審計部門審計審核,並將審計部門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在15個工作日內交財政部門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覆。審計和財政部門在6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自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公共資產登記,納入公共資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向維護管理部門辦理管理移交手續;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當事先辦理產權登記。政府投資重點工程項目經財政部門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批覆後移交,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及信息報送制度。項目審批、施工、驗收、決算等各個環節的實施情況均錄入項目庫管理信息系統備查。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在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後評價,並將評價結論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 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轉讓產權或股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受我市政府相關部門依法確定,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
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依法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庫。各部門委託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中介機構,除依法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以外,應從中介機構庫中抽取。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撥付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政府年度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和設計概算批覆下達項目投資計畫,財政部門和政府投資公司依據項目投資計畫批覆檔案和工程進度撥付建設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或融資平台)應按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除外)實行“雙控”管理。
(二)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直接撥付資金制度。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投資計畫批覆檔案和批准開工的有關檔案,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契約和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市國庫集中支付局辦理撥款手續;市國庫集中支付局按程式審核後直接向設計、施工、監理或設備供應等單位撥付建設資金。政府投資採用資金補貼形式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單位。使用政府投資公司融資資金的項目,由政府投資公司設立相應機構,參照財政預算資金撥付模式實行直接撥付資金制度。實行代建制的項目資金撥付程式按代建制管理辦法執行。
(三)使用本辦法第二條(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建設資金,也必須按政府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撥付程式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在安排政府年度投資計畫時統籌安排前期工作專項經費,並按下列程式管理。
(一)前期工作經費是指項目立項、可研、用地審批、勘察、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論證等方面發生的費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完成前期工作後,財政部門或融資平台在安排撥付建設資金時予以扣還。
(二)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項目前期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前期工作。
(三)投資主管部門審核下達項目前期工作計畫,並錄入項目庫管理信息系統。
(四)財政部門依據投資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前期工作計畫檔案核撥前期工作經費。
(五)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在下達項目投資計畫時對前期工作經費予以明確。
第四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設立專門賬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並嚴格按投資計畫批覆檔案的要求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五條 改革政府投資公司管理。
(一)投資公司必須按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運作。主要承擔建設項目的融資、投資、建設、營運和管理;確保政府投資的安全和效益。
(二)政府安排的投資項目和投資公司自行安排的項目必須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管理,由投資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或政府投資公司應按項目投資計畫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契約價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須事先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審查批准,但嚴禁超概、預算支付;剩餘資金依據審計部門結算審計結果和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清算。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對項目主管部門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負責制。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行業監管,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依據《長沙市重大項目稽察辦法》,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稽察。
第四十九條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進行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廉政監察。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一)政府入口網站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專欄,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投資主管部門在信息專欄中發布政府對投資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產業指導目錄等信息,發揮政府投資對全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三)行業主管部門在信息專欄中公開本行業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總投資額及政府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責任人姓名、開工和竣工時間等詳細信息。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布項目信息。
(五)政府有關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等投訴舉報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建設單位,是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建設管理的法人實體或政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媒體上予以公布;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違紀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內容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察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違紀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立項、環評、可研、勘察設計和概算、規劃用地等批覆或許可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超規模、超標準、超估算和概算的。
(三)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資金的。
(五)審查或監督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中介機構和參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與項目單位或相關方進行串通違規操作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或造成項目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媒體上予以公布,或相關部門在5年內不得委託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參建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項目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各區、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