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後審審查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後審審查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長沙市監察局、長沙市發改委
  • 發布日期:2011年4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1年4月22日
出處,長發改〔2011〕229號,內容,

出處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38/2011-00226
統一登記號:CSCR-2011-02001
公開責任部門:
發文日期:2011-04-22
生效日期:2011-04-22
信息時效期:2013-04-22
名 稱: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沙市監察局關於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後審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長發改〔2011〕229號

關於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後審
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長發改〔2011〕22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市政府要求,市監察局和市發改委共同制定了《長沙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後審審查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對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市監察局、市發改委。
附屬檔案:長沙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後審審查辦法(試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內容

長沙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後審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資格後審審查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行為的實施意見(試行)》(長政辦發〔2010〕21號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格後審是指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資格條件,在招標項目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包括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階段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和中標候選人公示後行政監管部門、招標人等對中標人的資格條件的複審。
第三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活動應當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完成,不得在場外進行。
第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並明確投標人必須提交審驗的相關證照原件、影印材料及其他證明材料目錄清單。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單獨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檔案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編制資格審查檔案,與招標檔案一併經備案後方可發布。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設定投標人資格審查條件。不得設定不合理的註冊資本、資質等級、業績、人員配置、地域限制等條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設定資格條件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註冊資本。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體現招標效益最大化原則。
(二)資質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的資質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資質等級要求,特殊情況報市政府批准。
(三)業績條件。小型及技術要求較低的項目,一般不得設定業績條件。技術要求高、作業難度較大的項目,確需設定業績條件的,應當根據項目的規模、施工工藝、結構類型等內容設定合理的條件。
(四)人員配置。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與實施項目需求相適應,不得對項目實施有關的人員設定不合理的條件。
行政監管部門和市政府招標辦在對招標檔案備案備查時發現資格條件設定不合理的,應當要求招標人予以更正。
第六條 投標人對資格審查條件有疑義的,可在招標檔案規定的質疑時間內向招標人提出質疑,招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答疑。
第七條 資格審查活動按下列基本程式進行:
(一)審查準備工作;
(二)資格審查;
(三)澄清、說明或補正;
(四)確定合格投標人並提交資格審查報告。
第八條 評標專家進行資格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投標人對資格審查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對其認為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並對澄清和核實工作作出書面記錄。
第九條評標委員會在資格審查活動結束後應當確定通過審查的合格投標人名單,對不合格投標人,應當說明不合格原因,並在評標結束時,一併提交資格審查報告和評標報告。
資格審查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評標專家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專家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審查意見,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十條 經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其投標檔案方可進入評審。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一條 項目行政監管部門和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後對中標候選人資格條件進行覆核審查,審查無誤後,方可進行中標通知書的備案和發放。
第十二條投標人認為資格審查活動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質疑和投訴。招標人或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收到的質疑或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及時處理並進行答覆。
第十三條 投標人採用弄虛作假方式通過了資格審查的,經行政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後,一律取消其相應資格;情節較重,影響評標結果,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並給予不良行為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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