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2010.01.06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01.06
  • 實施時間:2010.03.01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包括預算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政府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政府融資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工程項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專業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統一的交易服務,並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條 下列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一)市政府投資項目;
(二)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府投資項目;
(三)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政府投資概算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應當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對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情形。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方式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予以核准。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方式變更的需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重點項目招標方式變更的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進行施工招標:
(一)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文;
(二)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批准檔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初步設計批准檔案;
(五)施工圖審查批准書;
(六)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控制價審查意見;
(七)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資格及委託書和契約協定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可以採用自行招標或者委託招標的形式進行招標。
招標人不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按照規範的示範文本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
招標人提出的條款與示範文本不一致的,應當作特別說明。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將不予受理投標或者無效標、廢標以及不合格標等否定投標檔案效力的否決性條款單列,招標檔案的其他條款與該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或者未單列的,以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科學合理地劃分標段,對主體工程技術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強制劃分標段。
第十四條 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及材料供應、監理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要求和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結合市場情況和自身競爭實力自主報價,但不得以低於成本報價投標。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參加投標,不得以帶資、墊資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參加投標活動。
施工、材料供應的投標人與工程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和利害關係的,不得參加同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性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對投標人採取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載明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格預審,應當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狀況,管理能力,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的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標底招標。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定標組織工作由招標人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在政府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無法滿足項目評審要求時,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但事先應在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及有關規定獨立評標。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認定後,作串通投標處理: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錯漏之處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編制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人投標的;
(七)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業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反擔保的;
(八)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作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根據招標檔案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作出明確的評標結論。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十七條 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可以要求評標委員會複議,或者要求招標人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
(一)評標工作有明顯錯誤的;
(二)招標人或者投標人對評標結論有重大異議的。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招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棄標行為作為不良記錄予以記載。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契約。
招標人應當自訂立書面契約之日起15日內,將契約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標管理機構可以暫停或者終止招標投標活動:
(一)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程式、規則的;
(三)接到對招標投標有效投訴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嚴重糾紛的;
(五)有嚴重違反公開、公平、公正、擇優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招投標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市場監管、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契約備案的監督管理,督促中標人全面履行投標承諾和承包契約,嚴格查處轉包、違法分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行政監察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中的規避招標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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