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總局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1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8月28日
正文
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接管理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恢復、單純購置工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授權監管的項目,根據授權範圍履行項目申報、審批或相關組織管理職責。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條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申報和審批。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其中: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合併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二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四條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專項規劃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過建立項目儲備庫,安排組織規劃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批立項並安排年度投資計畫。
第五條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審後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
第六條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第七條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許可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其中: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請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審批均適用本條第一款。
第八條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並按照規定向當地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同時,委託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意義和必要性、市場分析預測、選址及建設條件、技術方案及建設方案、規模及內容、外部配套條件、環境保護、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節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第九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含以下招標內容:
(一)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三)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或審核,並應當附以下檔案: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項目的節能審核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固定資產投資許可權內、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對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經組織評估審核後報請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對於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中應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四條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檔案批准後,可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或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向原審批部門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應當重新向原審批部門報批初步設計檔案。
第三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完成前期審批後,應根據投資概算和建設方案編制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計畫,並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列入年度投資申請計畫應包括本項目年度計畫實施方案、申請投資額度、主要建設內容、工程量和形象進度安排。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項目計畫,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分期分批下達各單位年度項目計畫,並對年度投資計畫執行工作安排部署。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因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10%以上的,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並依據審計結論報原項目審批部門申請調整。
建設項目的中央預算內資金計畫下達後,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應按計畫及時足額撥付到位,與中央預算內資金配套使用。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及竣工驗收等制度。項目法人對項目申報、建設實施、安全、質量、投資管理及建成後的運行負責。項目當地要求建立健全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的,應從其規定。所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採購,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行招標。其中:工程項目契約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材料採購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列入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範圍內的,原則上都應委託具備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工程管理的規定,辦理各項報建手續。在具備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對於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應當在開工報告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畫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確定。
(四)已取得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已經健全,主要管理人員已經到位。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必須在安全監管總局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畫後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須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畫後,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畫,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審批檔案,不得擅自或通過其他方式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嚴禁建設計畫外項目。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項目,須按程式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委託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工程質量認證,並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項目單位應當督促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項目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經資格認定的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進度實行季報制度。各項目單位應於每季度末將本季度項目進展情況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完成情況及工程進度、投資到位及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成後,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預驗收後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3000萬元的項目,經項目單位預驗收後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第二十六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計畫檔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能夠滿足使用功能。
(二)土建工程質量經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覆的設計要求運行,並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等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五)工程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項目單位初驗合格。
(六)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並經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或由當地審計機關審計。
(七)所有工程檔案技術檔案資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財務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準確。包括:項目審批檔案和年度投資計畫檔案,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施工、監理檔案,招投標、契約管理檔案,基建財務檔案(含賬冊、憑證、報表等),工程總結檔案,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
第二十七條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包括: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投資、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建設完成。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包括: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財務管理的規定。包括中央投資、地方配套及自籌資金到位時間、實際落實情況,資金支出及分項支出範疇及結構情況,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入賬手續及記賬憑證真實完整、支出結構合理性等),材料、儀器、設備購置款項使用及其他各項支出的合理性。
(三)項目變更情況。包括: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包括: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記錄,建築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生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竣工圖。
(五)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包括檢查整個建設過程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以及招投標、政府採購和工程監理等執行情況。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建成併合格,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六)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包括: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七)竣工財務決算情況。包括: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出具了合格的審計報告。
(八)檔案資料情況。包括建設項目批准檔案、設計檔案、施工管理檔案、監理檔案、竣工檔案及各項技術檔案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九)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報批手續,並根據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對工程項目超出批准概算的,應當寫出報告,報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後,方可辦理竣工決算報批手續。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二十九條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項目建成運行一年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開展項目後評價,必要時應當參照初步設計檔案的相關內容進行對比分析,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四章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司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各相關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法加強項目管理,並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和投資計畫執行剛性激勵約束機制,在安排投資計畫時,優先考慮項目管理良好與計畫執行較快的單位。項目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視情節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對年度投資計畫執行不力,不履行建設程式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建設性質或者建設內容的。
(五)轉移、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的。
(六)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八)不按國家規定履行招標程式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勘察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對其違反國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取消其參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資金投資項目建設資格。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執法部門建議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
第三十四條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的非隸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對數字進行表述時,“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規劃〔2007〕12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安監總規劃〔2009〕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