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7 號公布《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決策、建設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附則5章42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實質:管理辦法
- 範圍:投資項目
- 時間:2014年1月29日
- 檔案號:發改委令第 7 號
檔案發布
2014年1月29日
檔案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直接投資項目或者項目),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的中央本級(包括中央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條 直接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
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合併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四條 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3000 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以及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統籌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批准;其餘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後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畫時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審批直接投資項目時,一般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六條 直接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編制、審批以及建設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 發展改革委與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行業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直接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適宜編制規劃的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專項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專項規劃,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項目儲備庫,作為項目決策和年度計畫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並將批覆檔案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中規定批覆檔案的有效期。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並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建議書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徵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以下招標內容:
(一)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三)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六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並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四)項目的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者節能登記表(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需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將批覆檔案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中規定批覆檔案的有效期。
對於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
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
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的項目,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設計單位編制。
第二十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一條 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對直接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其初步設計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核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投資概算後由中央有關部門審批。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直接投資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於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直接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求實行代理建設制度(“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建設實施。項目管理單位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將項目交付項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直接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
對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規定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應當在開工報告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 直接投資項目的招標採購,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從事直接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六條 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項目審批部門定期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二十七條 項目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並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直接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直接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 直接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經複查合格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直接投資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竣工決算。項目竣工決算具體審查和審批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直接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直接投資項目建成運行後,項目審批部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開展項目後評價,必要時應當參照初步設計檔案的相關內容進行對比分析,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三十三條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直接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核定投資概算的;
(二)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暫停投資安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或者建設內容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國家規定履行招標程式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有關工程諮詢機構或者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以及開展諮詢評估或者項目後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諮詢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直接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