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7年12月28日制定印發,共六章二十五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稽察規〔2017〕2276號
中直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實施的綜合監管,落實日常監管責任,壓實主體責任,規範監管程式,建立問責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定《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實施的綜合監管,壓實日常監管責任,規範監管行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資的項目和採用打捆、切塊方式下達投資計畫的項目。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出資的投資基金類專項按照批覆方案明確的監管規定執行。
第三條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承擔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責任,項目單位(法人)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
第二章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
第四條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則上為項目直接管理單位〔對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項目直接管理單位的,由項目單位(法人)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第五條監管責任人由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派出,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相關負責同志。監管責任人是項目日常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各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投資計畫時,應當明確每個項目(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資的項目和打捆安排項目中的每個具體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並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後,隨投資計畫申報檔案一併報送。
第七條切塊項目投資計畫申報時,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則上應當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待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計畫下達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分解後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未分解落實責任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承擔日常監管直接責任。
第八條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的相關信息,應當隨投資計畫電子數據一併載入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九條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報經匯總申報投資計畫的部門同意,劃清責任界線後履行調整手續,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條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的能力培訓,提高日常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日常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工作從投資(分解)
計畫下達開始,到項目竣工驗收為止。第十二條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職責主要包括:(一)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監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監管台賬(格式見附屬檔案1)。
(二)組織專業力量圍繞項目建設各環節,以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為重點,對監管對象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設手續是否齊全規範;
2.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畫要求;
3.建設資金是否及時到位, 資金使用是否規範;
4.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籌資方式等與批覆是否相符;
5.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派出監管責任人,指導監管責任人開展相關工作。
(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組織核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抄送匯總申報部門。
(五)督促指導項目單位(法人)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備綜合信用承諾書,按時填報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
(六)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稽察、檢查和督查工作。
第十三條監管責任人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到現場了解建設情況。應當及時跟蹤項目進展,到現場實地了解工程建設情況。對投資多、規模大的項目,適當增加到現場的頻次。對建設地點比較分散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到現場抽查。
(二)對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進行初審。督促項目單位(法人)及時上報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並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對發現的問題督促修正。
(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報告。登記日常監管台賬,詳細記錄日常檢查和問題整改等情況。
(四)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稽察、檢查和督查,做好聯繫工作。
第十四條監管責任人可採取下列方式開展工作:
(一)現場巡查。監管責任人根據建設計畫,到項目建設現場進行巡查,重點了解項目進度等。
(二)線上監測。監管責任人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線上監測非涉密項目的建設信息,及時發現項目建設中存在的疑點和問題,必要時到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監管責任人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上報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項目單位(法人)認真整改。監管責任人應當及時了解整改情況,並向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報告。
第十六條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項目單位(法人)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和頻次,對列入守信紅名單的項目單位(法人),可視情況減少日常監管頻次。
第十七條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的職責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章項目單位(法人)的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各有關單位在申報或分解投資計畫時,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負責人。項目單位(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承擔全面責任。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法人)應當嚴格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具體職責包括:
(一)嚴格按要求提供真實的項目申報材料;
(二)收到投資計畫檔案兩個工作日內,應當按要求籤署綜合信用承諾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
(三)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項報建手續,按照批覆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籌資方式和工期等組織項目建設;
(四)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
(五)自覺接受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人的稽察、檢查和督查,認真按要求落實整改意見,向有關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五章處罰問責
第二十條各有關單位應當將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和項目建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根據情節採取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減少投資安排等措施,同時轉請有關部門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監察法律法規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授意或放任項目單位(法人)違反國家有關政策申報項目、組織建設的;
(二)監管失職失責,對參建單位違規違法建設行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隱匿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督促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監管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監察法律法規等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履職不到位,不按要求到現場了解項目建設情況的;
(二)不認真審核或指使篡改、偽造項目上報信息和進度數據
的;
(三)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隱匿不報或嚴重失職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干預項目正常實施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實施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採取通報批評,核減、收回、停止撥付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該項目單位(法人)資金申請報告等措施。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同時轉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項目申報材料的;
(二)不按要求籤署綜合信用承諾書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報建手續,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
(四)不嚴格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不按批覆的建設內容、
規模、標準、籌資方式和工期等組織項目建設的;
(五)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
(六)拒絕、阻礙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人履行職責的;
(七)隱匿、偽造項目建設資料的;
(八)不按要求上報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的;
(九)不按整改要求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五年。
附屬檔案:1.日常監管台賬
2.綜合信用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