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結構
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檔案比較簡短,其結構也相應較簡單,它一般有開頭說明、查出的問題、結論決定和結尾四部分組成。
開頭說明
這部分要寫明什麼時間對什麼單位進行了審計,現在對誰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
查出問題
這部分一般只介紹查出的要進行處理的違紀問題和其它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結論決定
這部分要對每一審計事項作出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一一列明,同時,要列明處理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及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結尾
結尾一般介紹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要求,並通知被
審單位如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限內向上級
審計機關要求複審等事項。與審計結論決定有關的一些建議和意見,也可在結尾部分說明。
編寫要求
(一)語言要準確
能否運用準確的語言把審計查清的大量問題表達出來,是能否寫好審計結論和決定的關鍵。因此,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筆人,不僅要占有確鑿的、充分的
材料,而且要尊重客觀事實。
(二)要善於綜合、歸納
審計人員在審計一個單位或項目的過程中,獲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這些材料需要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精工細作,理出頭緒,形成文章。對於文字的推敲、潤色,也要在這個階段完成,使其成為寫作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構件。但有的撰稿人卻不肯或不善於在這方面下苦功夫,對手頭上的材料,不進行綜合、分析、歸納、提煉。起草審計結論和決定時,提起筆來就寫,形成的草稿,只是材料堆積。這些弊病是必須改正的。
(三)立論要明,論證、論據要精
審計結論和決定的主要論點和各個分論點,構成了文章的框架。因此,在通篇審計結論和決定中,都要先亮明論點,然後再用審計
事例從各個角度說明論點。劇場每演一齣戲,唱一曲歌,先由報幕員告訴觀眾。寫審計結論和決定也是這樣,作者要像竹筒倒豆,先把論點直截了當地闡明,然後加以論述。但有的審計人員起草審計結論和決定時,把論證、論據寫在先,把論點(結論)寫在後,顛倒過來。叫人看了像讀小說一樣,把通篇文章讀完,才能回味出作者要論述的觀點來。
論據、論證是說明論點的。因此,所列舉的事例只要扣題,足以說明論點就行了。舉一個例子說明論點,就不要舉兩個,同時,切忌例子雷同。
有的執筆人喜歡講行話。例如把“
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失”,寫成“兩待”,不加注釋,外行根本看不懂。
(四)定性問題要用政策、法規闡明
審計機關要
依法審計,只有以法律為準繩,才能衡量案件的錯誤性質,做到定性準確。當前,形成的大量審計結論和決定,很多不是原原本本地引用法規的條、款及正文,這是影響審計結論和決定
質量的大問題,應當糾正。
(五)措詞要嚴謹
因為審計結論和決定是發給被審計單位執行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故用詞必須嚴謹,絕不能用“大概”、“大約”、“可能”、“左右”等模稜兩可的詞。
(六)文稿要反覆修改
審計結論和決定寫成後,不能匆匆向領導上交卷,還需進一步理思緒、調結構、校詞句,使文氣通達,邏輯合理,準確無誤。這樣,形成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一般地說是經得住實踐檢驗的。
審計過程
落實策略,審計報告
首先,要與被審單位多交流和溝通,真正做到以人為本,
文明執法。
作為審計執行者切忌以執法者身份自居,與被審計單位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絕大多數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都理解和支持審計工作的,做到這一點能夠為
審計過程及其結論的落實提供積極樂觀的和諧氣氛,使雙方保持良好的心態,從而有利於結論落實工作的開展。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在審計結論的落實遇到阻力時,不能急於求成,要主動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和交流,選擇一些他們已經認同的問題做切入點,在尊重他們基礎上,做好耐心細緻的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儘量避免對立情緒的產生,否則不利於結論的落實。另一方面,審計報告要對被審計單位在
財務收支以外的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績予以肯定並作出簡要的評述,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溝通氛圍。
一方面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疑義和不明確的有關審計政策、法律、法規要耐心細緻的解釋和說明。另一方面被審計單位是企業的,要在其
材料採購、生產經營、
成本核算以及產品銷售等方面為積極他們獻計獻策,提出切實可行的合理化建議。對於那些對企業亂攤派、亂集資的部門和單位,要在審計報告中堅決予以披露和暴光,努力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從而促進企業良性發展,使他們相信我們不僅僅是在搞審計,也是在搞服務。被審計單位是行政事業的要在加強
財務管理和改善
內控制度上多提出有效的可操作的意見與建議。只有這樣,才能夠營造一個良好的審計與被審計之間關係,而這種融洽的關係必將有利於我們審計結論的最終落實。
再次,在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里對被審計單位的處罰處理意見要合理把握一定的彈性,以便於結論最終落實。
通常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報告徵求稿的時候,都要“爭”一下,說明諸多困難,希望能夠儘量照顧,給點“面子”。因此,為了不與被審計單位關係搞僵,我們就要靈活掌握處罰尺度,即在審計報告裡對被審計單位的處罰要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比如在我們在使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少繳
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就不僅要視其情節輕重,也要靈活掌握處罰尺度,對確實困難的單位,予以適當的照顧,為被審計單位留點“面子”。當然,也不能無原則的照顧和給“面子”,對重大的嚴重的經濟問題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
最後,要爭取地方政府以及法院、財政部門的大力支持,用好強制執行措施。
在我們耐心細緻地做好前面幾項工作的前提下,對於個別在審計結論下達後仍置之不理、態度頑固的單位和個人,則必須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且處罰力度一定要到位,決不讓他們存在任何僥倖心理;構成經濟案件的,應及時移交紀檢、檢察部門處理,並對重、特大案件予以披露和公告,從而增強我們
審計執法的震懾力,以促進今後審計結論的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