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於2011年9月13日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鞍政辦發〔2011〕36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前期管理、投資計畫、項目建設、資金管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附則8章30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1年9月13日
  • 實行時間:2011年9月13日
  • 地點:鞍山市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鞍政辦發[2011]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決策、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5〕4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項基金、資金,市政府融資及向上爭取的資金(含中央、省補助的專項建設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市市本級的貸款、贈款,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
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社會公益性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儲備、部門審批、計畫編制、建設實施、資金使用、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建設項目管理堅持相關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市發展改革委是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審批、計畫編制,對建設項目實施監督、協調、管理和指導;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設資金預算,依法監督和管理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對工程財務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市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使用情況、竣工決算和投資效益的審計監督。
建設、國土、規劃、環保、國有資產、檔案、安監、監察、辦公廳、房產、農業、水利、林業、地震、交通、衛生、教育、消防、人防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建設項目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法人提出擬建項目,報市政府同意後開展前期工作,經市發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列入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六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決策前應當進行公示或者聽證,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七條 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度。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交通、水利和城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可委託行業部門審批(不含國家和省專項補助性資金項目)。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或者設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的內容和深度進行編制。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具有與工程資質等級相應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後審批。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項目建議書送審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委託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分別向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和環境保護局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林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選址、環境保護和能源資源消耗及節能措施、外部配套建設條件、安全設施與職業衛生、衛生防疫、消防、估算投資和資金來源、招標方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法人組建方案、結論等。
可行性研究報告送審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四)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五)市環保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六)市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評估審查意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委託編制初步設計檔案並向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監管局和檔案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用地手續、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手續和檔案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城市建設工程以外項目的初步設計進行審核。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一般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並且應當列明各單項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投資概算不得超過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估算投資的10%。
初步設計送審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檔案;
(二)市規劃局的批准檔案;
(三)市國土資源局的批准檔案;
(四)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的批准檔案;
(五)設計單位編制的全套設計檔案。
第三章 投資計畫
第十三條 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安排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其中城市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由市建委會同市財政局編制,納入全市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出資方式;
(二)建設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及內容、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建設期限;
(三)建設項目法人及法人代表;
(四)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六條 經營性建設項目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在項目法人成立之前,應當確定項目建設責任單位。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招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必須實行招投標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對土建工程施工圖設計進行複審並出具審核意見,依據工程概算,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後,作為最高限價,由項目法人單位依法履行招投標手續。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不可抗拒因素確實需要進行投資調整的,應當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概算審批。調整幅度低於概算10%的,經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執行;調整幅度高於概算10%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重新進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交通、水利和城建項目需要進行投資調整的,可委託行業部門進行投資概算審批。對應急建設項目,經項目主管部門報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政府批准後追加下達年度投資計畫。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建設資金管理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財會人員,並接受市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按照投資計畫、工程契約和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對有自籌資金的項目,項目法人要按照項目進度和支出預算同比例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前,撥付資金應當控制在安排數額的85%以內,剩餘工程款待竣工決算審批後結清。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按照項目批覆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使用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可暫緩或停撥建設資金: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未按規定使用,配套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招投標。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市審計局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工程竣工決算審批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涉及建設、財政、規劃、環保、消防、防空、安監、檔案、防震、防洪、水土保持和林業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建設項目的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核定、竣工決算審批完成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建設、審計、環保、消防、檔案、安監、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綜合驗收。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於項目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辦理各種資產移交手續,納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對市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後評價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自我評價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和建委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對項目投入運行後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和影響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以稽察等方式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督,市國資委應做好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管,建設、財政、審計、監察、國土、環保、規劃、安監、水利、檔案、林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
市審計局應當依法有計畫地對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加強對建設項目的事中和事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履行手續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對在工程諮詢、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以往市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鞍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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