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定管理辦法

《鞍山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定管理辦法》在2012.05.06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5.06
  • 實施時間:2012.05.0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圍擋設定的類型和標準,第三章 圍擋設定的管理和維護,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鞍山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範圍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定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及拆扒地塊和待建地塊施工現場圍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定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建築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圍擋的設定和日常維護。
第六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部門監管、企業自律的原則。

第二章 圍擋設定的類型和標準

第七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必須設定連續封閉圍擋。
施工現場圍擋設定按照設定標準分為四種類型:
(一)景觀式圍擋。採用角(方)鋼骨架結構,面板採用鍍鋅鐵皮製作,表面貼上宣傳裝飾布,磚柱和磚牆表面做貼磚美化處理。
標準一:高5米,寬8米,每間隔8米設定1000㎜×600㎜磚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圍擋底部連續設定高800㎜磚牆。
標準二:高4米,寬6米,每間隔6米設定800㎜×600㎜磚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圍擋底部連續設定高800㎜磚牆。
(二)組合彩板式圍擋。採用輕鋼骨架結構,面板採用彩鋼板,磚柱和磚牆表面做貼磚美化處理。
標準:高3米,寬4米,每間隔4米設定400㎜×400㎜磚柱,圍擋底部連續設定高500㎜磚牆。
(三)磚砌式圍擋。圍擋外側面整體做貼磚或噴繪美化處理。
標準:高3米,磚牆厚度不小於240mm,頂部100㎜厚做挑檐處理,每間隔4米設定400㎜×400㎜磚柱。
(四)臨時圍擋。採用輕鋼骨架結構,面板用彩鋼板連續設定。
標準:高2.5米。
第八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應當分別設定不同類型的施工現場圍擋:
(一)站前地區施工現場按景觀式圍擋標準一設定。
(二)主幹道兩側施工現場按景觀式圍擋標準二設定或者臨主幹道一側按景觀式圍擋標準二設定,其餘三側按磚砌式圍擋設定。
(三)工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施工現場按組合彩板式圍擋設定。
(四)其他區域的施工現場臨街、路一側按景觀式圍擋標準二設定或者按磚砌式圍擋設定,其餘三側按組合彩板式圍擋設定。
拆扒地塊和待建地塊施工現場圍擋依照上述標準設定。其中,拆扒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拆扒地塊可設定臨時圍擋。
第九條 站前地區及主幹道沿街、路一側的施工現場圍擋應當採取地埋式LED射燈、頂置式LED投光燈、內置LED燈管發光式、護欄管及點光源相結合等方式進行亮化處理。
第十條 景觀式圍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於宣傳公益性、企業形象和工業、商業、住宅地產相關內容。其中,公益性宣傳內容不得少於可發布內容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圍擋設定的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在圍擋設定之前,應當向市建委報送圍擋設定方案。
圍擋設定方案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圍擋彩色效果圖、圍擋平面布置圖、圍擋施工方案、圍擋亮化方案等內容。其中,圍擋亮化方案包括亮化方式、燈效布置圖;圍擋施工方案包括圍擋和門樓的形式、尺寸、材料、顏色、結構形式。景觀式圍擋還應當報送宣傳內容。
第十二條 圍擋設定方案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應當由市建委依法審查,並對圍擋建設情況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圍擋設定單位應當對設定圍擋的安全負責,保持圍擋的完好、整潔,並做好下列日常維護工作:
(一)圍擋殘缺、破損、倒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二)圍擋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潔、粉飾;
(三)圍擋板面漏字少劃的,應當及時更正;
(四)圍擋亮化設施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施工現場圍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圍擋而未設定的或者設定圍擋未連續封閉的,由市建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根據《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拆扒地塊和待建地塊的施工現場圍擋設定管理,由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設定、日常維護管理主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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