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技術管理規定

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技術管理規定

為加強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施工現場圍擋的技術標準,規範圍擋管理,保證圍擋使用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範》(JGJ188-200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要求》(JGJ146-201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標準化管理指南》、《福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導則》等有關規定,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技術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技術管理規定
  • 發文機構: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規定正文,總則,圍擋設計,圍擋施工,圍擋驗收,圍擋使用維護,監督管理,附則,解讀,

規定正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施工現場圍擋的技術標準,規範圍擋管理,保證其使用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範》(JGJ188-200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要求》(JGJ146-201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標準化管理指南》、《福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導則》等有關規定製定本技術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福州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範圍內的圍擋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維護、監管等。
本規定所指的圍擋是指為了將建設施工現場與外部環境隔離開來,使施工現場成為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所採取的安全隔離措施,包括採用各種材料砌築的牆體及採用各種成型板材構成的硬質維護體等,且現場使用時間在30天以上的;建設施工現場使用時間不超過30天的臨時圍擋按照《福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導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單位(業主)負責圍擋方案統一規劃設計,並加強圍擋的過程管理,敦促圍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各自職責;施工單位負責圍擋實施、使用、維護、拆除,對圍擋質量、安全負責;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圍擋的施工、驗收、使用、維護、拆除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建設(業主)單位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業主)、監理單位應開展定時巡檢,督促施工單位保障圍擋使用安全;各參建單位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圍擋設計

第四條 圍擋設計應充分考慮周邊環境及交通疏解條件,若基坑邊與圍擋之間距離不能滿足安全要求時,設計及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
第五條 設計單位應結合經過專項論證並通過職能部門審核的管線遷改、綠化移植、征地拆遷與交通導改方案進行圍擋方案專項設計。
第六條 圍擋應根據軌道交通工程具體工法分期進行,一個站點(片區)圍占翻轉次數原則上不應超過4次;圍擋總體線型平順,確保行車視覺順暢,周邊圍占區域必須滿足20km/h的行車視距要求,拐角處要採取相應措施。
第七條 圍擋結構設計要按照承載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外荷載要考慮風壓及汽車撞擊力作用;汽車撞擊荷載無法滿足時要在基坑周邊採取硬隔離或警示等措施。
第八條 為了綜合考慮施工場地限制、安全、環保、節能因素,鼓勵圍擋基礎採用預製做法,預製圍擋基礎應考慮製作、運輸、安裝、使用、維護等過程中不利因素。
第九條 圍擋應沿著工地四周連續設定,整體密閉;原則上一個施工現場只設定一個主要出入口;有設定出入口必須配備淨車出場設施。
第十條 圍擋及圍擋內材料、設備、臨時建構築物不準占用測量標誌及各種管線檢查井。
第十一條 圍擋範圍要根據施工需求確定,同時要考慮具體路況;圍擋內不得設定生活區,但應設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場所。
第十二條 圍擋後破壞原路面排水體系的,應在圍擋內設定排水溝的,圍擋基礎每隔2m要設定一道直徑10cm的排水孔,將圍擋外道路區域積水引入圍擋內排水溝;嚴禁圍擋內施工污水流入周邊道路及雨水排水體系。
第十三條 圍擋高度應不小於2.5m。
第十四條 圍擋外觀應體現綠色、環保、文化等特色,儘量與周邊環境協調。圍擋上除了張貼公益廣告、文化及安全宣傳內容外,不得做任何商業廣告宣傳。
第十五條 交通繁忙、道路狹小路段,圍擋內應設定單邊通行條件且滿足搶險需求。
第十六條 圍擋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擋牢固、整齊、美觀,宜採用組合型圍擋;組合型圍擋由牆身和基礎構成,牆身採用夾心彩鋼板;圍擋基礎高度應統一,有通車路段處的基礎表面應刷黑黃相間警示色。
第十七條 組合型圍擋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高度超過1.5m時,宜設定斜撐,斜撐與水平地面的夾角宜為45,設計時應考慮平常斜撐對施工影響;
2、立柱的間距不宜大於3.6m;
3、橫樑與立柱之間應採用螺栓可靠連線;
圍擋採用砌體基礎的,砌體高度應為50cm,砌體厚度不小於20cm,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的規定。
第十八條 遇斑馬線處或距離交通路口20m範圍內設定施工圍擋的,圍擋基礎以上部分應採用通透性材料,且在前後一個路口設定交通警示標示。在端頭迎車方向及拐彎折轉處圍擋,頂部明顯位置應設定閃爍式LED警示燈及交通引導標示。採用鏤空圍擋時要防止施工泥漿濺入圍擋外路面。
第十九條 圍擋兩端應設定告示牌,告示牌的標準及內容見《福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導則》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圍擋要求頂部平直,迎車面要設定紅色警示燈,燈距按照柱距確定,燈光亮度符合要求,夜間施工時必須開啟警示燈。圍擋應嚴格按照經交警部門批覆的交通組織設計方案布置施工警示標示、反光誘導標誌、調流標示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圍擋上方須設定噴淋設施且噴射朝向工地一側,噴淋設施要求及標準見《福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導則》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主體圍擋內應設定面積不小於20m監控室,安裝滿足監控整個圍擋區域數量的監控視頻探頭。

圍擋施工

第二十三條 圍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詳細的施工方案、技術及安全交底,報監理單位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圍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核實現場施工條件,征地拆遷、管線遷改、綠化移植工作已先行完成,涉及的臨時便道已按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規定標準施工完畢,落實所有開工條件後再進行現場圍擋,改變方案應重新徵得職能部門同意,不得盲目提前圍擋,圍擋後應立即組織施工。
第二十五條 圍擋實施前要進行宣傳,在重點部位、重點作業面設定明顯、醒目的告示牌、標語等,在圍占路口前後150m處設定警示標誌;所有告示牌、標誌牌等均採用交通標誌專用反光膜(反光漆)。
第二十六條 圍擋前應進行現場放樣,直線段每10m一個點位,曲線段每1~2m一個點位。
第二十七條 在深基坑周邊、堤岸邊、陡坡邊、湖溏邊圍擋,必須設定相應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 施工前圍擋材料在道路上堆放時,在作業地點安放反光警示、調流標誌,並派有專人現場協助交警維持交通秩序,保證機動車輛及行人通行。
第二十九條 圍擋施作時,施工人員身穿螢光服,配置其他必需安全防護品;現場應有專門人員巡視,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安全。
第三十條 組合型圍擋骨架及支撐架採用方鋼或角鐵,材料應符合國家相應規範要求,焊接質量滿足規範要求,骨架安裝牢靠,板材和骨架之間無鬆動跡象。
第三十一條 組合型圍擋要保證板材安裝平整度,板縫之間無明顯間隙。
第三十二條 組合型圍擋板安裝時,禁止晃動、打顫,防止鋼筋立柱變形和傷人現象出現;骨架焊接安裝時,不得將工具、焊條等物品隨意放在骨架上;暫停施工或離開時,應檢查骨架上有無易滑落物品。
第三十三條 特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對施工現場的剩餘材料,應及時清理或回收。
第三十五條 圍擋拆除應經相關部門同意;圍擋拆除後場地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原狀恢復;拆除及場地恢復過程中應由專人負責。

圍擋驗收

第三十六條 圍擋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裝單位進行,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圍擋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接收單位與原使用單位共同檢查驗收,並辦理驗收交接手續。
周轉利用的圍擋,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對達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應重新制訂方案進行修補或重建。
第三十七條 圍擋驗收應按照國家現行規範標準實施,相關資料及驗收證明檔案應歸類存檔。

圍擋使用維護

第三十八條 圍擋不得用於擋土、承重,不得倚靠圍擋堆物、堆料,堆場離圍擋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0m;不得利用圍擋作為臨時工棚、食堂、衛生間的牆面。
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圍擋上亂拉電線、亂掛物品、亂塗亂畫、亂貼商業廣告,確保圍擋面整潔。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要對圍擋周邊排水體系定期巡檢及維護,確保周邊排水通暢。
第四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圍擋的使用負總責,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編制防汛及抗颱風等應急預案,在遭遇災害性天氣時,按照應急回響等級要求,及時組織人員撤離,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對依法分包的應在承包契約中明確相關管理條款和各自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定期對圍擋巡檢,發現存在開裂、沉降、傾斜等險情的,應立即採取相應加固或拆除措施;同時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對圍擋與周邊交通安全設施維護及更新,確保其完好、整潔;遭遇颱風、暴風雨等惡劣天氣必須進行重點檢查並及時做好加固工作。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建設工程圍擋實施、使用、維護、拆除等方面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四條 圍擋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組成內容及城市建設環境整治的主要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定期有針對性地對軌道交通施工圍擋進行抽查和督查,確保城市環境整潔美觀及圍擋使用安全。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30日開始施行,有效期為5年,最終解釋權歸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解讀

為加強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施工現場圍擋的技術標準,規範圍擋管理,保證圍擋使用安全,福州市建委制定《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若干工作事項詳細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捷運一號線建設過程中出現圍擋圍占不規範、行車視覺不通暢、重複圍占現象,導致交通擁堵並給百姓出行帶來不便;也出現因交通安全輔助設施不完善出現過往車輛沖入圍擋情況發生;同時對圍擋維護缺失影響城市整體景觀;隨著捷運二號線陸續開建及其他線路前期工作開展,軌道交通建設勢必對福州市交通產生更多影響,為了加強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施工現場圍擋的技術標準,規範圍擋管理,保證其使用安全;同時強調全過程管控,減少對交通影響;因此有必要制定本規定。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規範圍擋設計,保證圍擋滿足受力要求。
2、強調圍擋實施前提條件及圍擋次數,儘量避免隨意圍占。
3、加強圍擋措施設定,減少交通擁堵。
4、強調圍擋全過程監管及後期維護。
5、強調圍擋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三、規定內容解讀
1、設計單位要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車站主體、盾構施工及附屬結構等不同施工階段要求,最佳化交通疏解方案,減少圍擋翻轉次數,一個站點(片區)圍占翻轉次數原則上不應超過4次。
2、圍擋兩端應設定告示牌,告示牌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聯繫電話、起止日期等,要求字跡清晰顯眼。
3、淨車出場設施應包括車輛沖洗台及洗車沉澱池等,其中車輛沖洗台距離工地出口不小於10米,尺寸不小於長8米×寬3米;洗車沉澱池不小於長1.5米×寬1.5米×高1.5米。因現場場地原因無法設定沖洗台或無法按上述規格設定的,應報市建委相關處室審批簽字後轉質安處報備。
4、圍擋上方須設定噴淋設施,噴淋設施乾管採用DN50的PPR管,支管採用DN20的PPR管,每隔1.5米設定1個噴頭,前4個為噴霧噴頭,後1個為噴淋噴頭,循環設定。除雨天外。施工期間每小時開動噴淋系統的時間不少於10分鐘,噴射水霧方向應向工地內部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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