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鞍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8.10.28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0.28
  • 實施時間:1998.10.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第三章 投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第五章 契約的訂立與履行,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及重要建築材料設備供應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包,也不能幹擾按規定確定的中標結果。
第五條 鞍山市建築工程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計委、經委、財政、工商、統建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招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託。
第七條 招標的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已辦理項目報建手續;
(三)建設用地已經徵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第八條 招標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經招標站同意後向資質條件符合該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嚴格限制議標。採用議標方式的工程,限於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採用議標方式,必須報經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參加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於五家;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第九條 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提供保證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企業投資的工程,工程造價人民幣5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採用招標的形式發包。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無論其資金來源為何種形式,一律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招標限額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直接發包,也可以實行招標,採用招標方式發包時,必須執行本辦法;直接發包時,必須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並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 省、市投資在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建設工程,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必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審查申請投標單位的資質,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准後,通知合格的投標單位,並向其分發招標檔案;
(五)招標單位組織現場勘察,進行答疑;
(六)招標單位組織編制標底,建立評標組織,確定評標、定標辦法,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七)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書;
(八)招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定標,決定中標單位;
(九)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評定標資料及報告,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工程建設的各項手續。
採用議標方式招標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編制的招標檔案一般由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組成。
第十三條 經審定的招標檔案一經發出,其內容一般不能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徵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並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5日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答疑會。答疑會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投標單位,並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檔案、設計圖紙、現行定額、取費標準、工程類別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係數組成。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六條 參與審查、負責審定標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加標底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 有財政資金投入的建設工程,標底審定前可由財政等部門先行論證。
審定後的標底必須密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標底。
第十八條 招標單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標活動,如中止招標活動,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九條 凡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投標證書的單位,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與其資質的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契約,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 在本市註冊的投標單位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領投標證書並按規定參加年檢。外省、市單位來我市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憑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放的一次性投標證書和入鞍施工許可證到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向招標單位提交招標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證書、投標單位簡況、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參加材料設備供應投標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證書等。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書,並加蓋單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鑑,密封后送招標單位。
投標單位應當在報送投標書的同時,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單位主持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必須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在指定場所進行。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當眾啟封並宣讀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規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鑑;
(四)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價,且未標明何者有效;
(五)投標報價超出招標規定的標價浮動幅度;
(六)投標單位未能出示投標證;
(七)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七條 在標底無誤的情況下,中標單位若以高於標底的報價中標,執行標底價格,若以低於標底的報價中標,在有效幅度內執行投標報價。
第二十八條 定標後,招標單位應當持評標、定標報告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並自簽發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招標單位不按照規定確定的定標結果,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招標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招標和中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 契約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15日內,除不可抗力外,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制定的契約文本,簽訂承發包契約,並辦理契約簽證、施工許可證以及備案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契約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同時建設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在工程竣工驗收後退回。
第三十二條 定標後,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契約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契約,除向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當賠償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契約價、最終工程結算價應當與中標價一致。除由於設計變更和契約內容調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變化,可按照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外,其他均應含在風險係數中,不做調整。
第三十四條 發生契約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招標投標範圍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投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責令其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並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的2%—5%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1%、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條款的單位和個人,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建築工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九號《鞍山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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