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管理,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適用對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投標活動
  • 地區:瀋陽市
  • 招標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有關政府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市發改部門)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建設、水利、交通、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產業等部門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招標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項目。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前三項每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七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項目;
(四)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按規定在《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發布招標公告。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在國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進行公告。
第九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條 各類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業務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相應等級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其等級資格範圍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本行業招標代理機構名單自認定之日起15日內通報市發改部門。
第十一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要依法編制,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的相應要求應當符合其規定。

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接受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投標檔案及投標檔案的修改檔案。
第十四條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投標總價的2%以內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於中標結果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於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後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後拒絕簽訂契約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招標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七條 開標應當採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專家成員按規定從有關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迴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過違法行為並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侯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侯選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的,招標人依次順延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改、監察、建設、交通、水利、審計等部門組成,發改部門是聯席會議牽頭部門。
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也可由組成部門提議召開。
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其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有權向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直接向市發改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發改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內處理完畢並書面答覆投訴人。
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並為投訴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對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發布招標公告的,由市發改部門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可處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