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

《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在2001.04.1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4.16
  • 實施時間:2001.04.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瀋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的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的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或競買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但招標、拍賣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競買人的範圍有限制條件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本辦法所稱買受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最高應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五條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的招標、拍賣工作。
市三環路以內的國有土地招標、拍賣工作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環路以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但重點地段或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招標、拍賣的地段除外。
第六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市場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第七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商業、旅遊、娛樂設施和商品住宅、寫字樓、賓館等經營性用地,以及招標人、拍賣人認為適宜採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經人民法院判決和仲裁機關裁決的國有土地出讓,應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並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第八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應由招標人、拍賣人統一收購,進入土地儲備庫後按本辦法的規定出讓。
第九條 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公平、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並接受社會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招標人、拍賣人的主要責任:
(一)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檔案。
(二)確定招標底價或拍賣的保留價。
(三)確定招標、拍賣規則和方式。
(四)審查競投(買)人資格。
(五)確定評標成員或指定拍賣主持人。
(六)監督招標或拍賣活動。
第十一條 土地的價格須經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按照規定程式評估。招標人、拍賣人以評估的結果為基礎確定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買受人憑《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到市計畫部門辦理年度建設計畫,同時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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