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等定製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 地區:杭州市
  • 日期:2002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含所轄縣(市)〕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組織實施工作。
計畫、建設、規劃、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正、公平、公開、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當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年度房地產開發計畫、產業政策、市場需求狀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及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年度計畫及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以及土地供應計畫公布後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因特殊情況確需以協定方式出讓的,必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出讓底價,應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規定的程式進行評估後,由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確定的底價應當保密。
第九條 招標、拍賣的土地,可由土地儲備機構先行收購儲備,進行土地前期開發。
招標、拍賣的土地實行淨地出讓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辦理征地拆遷手續,並統一組織實施拆遷。
招標、拍賣的土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實行淨地出讓的,由受讓人在受讓土地後依法拆遷地面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條 計畫、規劃、房產、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相應辦理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有關前期審批手續。
出讓土地的規劃設計指標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在招標拍賣時確需調整規劃設計指標的,應由規劃部門在正式招標拍賣前予以調整。受讓人應嚴格按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實施,不得改變拍賣招標時確定的規劃設計指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後,計畫、規劃、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為受讓人相應辦理有關手續。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應當設立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設立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公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形式參加投標,通過開標、評標、決標,擇優確定中標人,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應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邀請3個以上具有開發能力、資信良好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應當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土地、計畫、規劃、建設、法制等部門的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投標人資格;
(二)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三)組織開標、評標和決標。
招標評審採用綜合評標方法的,應聘請兩名以上的專家參加評標小組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投標截止日前20日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二)投標人申領招標檔案;
(三)投標人勘察現場,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答有關土地使用權招標相關事宜;
(四)投標人按招標檔案的規定報名並提供有關資料;
(五)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確認其投標資格,並由其繳納投標保證金;
(六)有投標資格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並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的投標檔案投入指定的專用標箱;
(七)評標小組宣布評標、定標、決標辦法;
(八)評標小組召開招投標會,並按規定的決標條件及程式確定中標人;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人;未中標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定標後10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十)中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實行淨地出讓的,中標人還應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開發補償協定書》;簽訂協定時中標人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支付不低於成交價總額20%的定金,其繳納的保證金可以抵作定金;
(十一)中標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和《土地開發補償協定書》的約定全部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補償費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招標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等;
(二)地塊位置示意圖;
(三)地塊規劃示意圖;
(四)土地使用條件;
(五)投標人的範圍及資格;
(六)投標地點及截止日期;
(七)評標方法及開標時間、地點;
(八)支付中標價款的方式和數額;
(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土地開發補償協定書、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樣式;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投標檔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投標檔案投入標箱。
投標檔案應包括以下附屬檔案:
(一)投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投標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二)招標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採取下列方式確定中標人:
(一)以競價方式決標的,採取當場投標、當場開標、當場評標、當場決標,以價高者中標;
(二)以綜合評標方式決標的,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進行評標、決標,以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第十九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檔案:
(一)投標價低於招標底價的;
(二)投標檔案未密封的;
(三)投標檔案未按要求填寫清楚或提供資料不齊的;
(四)同一投標檔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五)同一投標人對同一宗地有兩份以上投標檔案的;
(六)未按規定時間投標的。
第二十條 中標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取消其中標資格:
(一)中標人開出的轉帳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逾期或拒絕按中標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和《土地開發補償協定書》的。
第二十一條 招標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組織招標:
(一)標底泄露或者投標人非法獲知標底的;
(二)招標工作人員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三)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故意壓低或抬高標價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招標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行辦理拍賣事宜,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當成立拍賣小組。拍賣小組由土地、計畫、規劃、建設、法制等部門的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拍賣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競買人資格;
(二)指定拍賣主持人;
(三)確認競得人。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拍賣會舉行前20日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申領拍賣檔案;
(三)競買人勘察現場,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答有關土地使用權拍賣事宜;
(四)競買人按拍賣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持身份證明、資信證明等資料報名參加競買;
(五)拍賣小組對競買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確認其競買資格,並由其繳納保證金;
(六)拍賣小組按照下列程式主持拍賣會:
1、介紹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
2、拍賣主持人宣布起叫價;
3、有資格的競買人按規定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應價或加價必須高於拍賣起叫價,最後應價或加價最高者槌定競得人;
4、競得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拍賣現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5、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七)競得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實行淨地出讓的,競得人還應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開發補償協定書》;簽訂協定時競得人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支付不低於成交價總額20%的定金,其繳納的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其他競買人所繳納的拍賣保證金,在拍賣會後10日內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退還;
(八)競得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和《土地開發補償協定書》的約定全部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補償費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六條 拍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等;
(二)地塊位置示意圖;
(三)地塊規劃示意圖;
(四)土地使用條件;
(五)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日期;
(六)競買人的範圍及資格;
(七)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八)支付成交價款的方式和數額;
(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土地開發補償協定書、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樣式;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土地拍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結果無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組織拍賣: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競買的;
(二)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組織拍賣的工作人員之間串通壓價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拍賣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成交後,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出讓契約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繳納的保證金不予返還,並賠償組織該地塊招標、拍賣的全部費用。再行組織招標、拍賣的價格低於原中標價或成交價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應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期足額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還;造成損失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期足額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約定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契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造成中標人或競得人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手段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收回土地使用權,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招標、拍賣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過程中,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職責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蕭山、餘杭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工作,分別由蕭山、餘杭兩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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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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