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施辦法

《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施辦法》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辦法,主要為了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類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內容,時間,

內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市政府令第179號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杭州市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前款所稱的出讓金,包括土地的級差地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開發費。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應採用拍賣或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過協定方式出讓。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位置、面積、用途、控制性規劃指標、年限、出讓方式等條件,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計畫委員會、市規劃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擬訂方案,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市土地管理局實施。
第五條 地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範圍內。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具有與該地塊建設項目相適應的企業資質等級或相當的開發能力;
(二)具有該地塊建設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實有資金或銀行出具的融資證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者應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契約必須具備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及規劃要求;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三)交付定金及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讓地塊期限和方式;
(五)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設的期限;
(六)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的前提條件;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 出讓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契約要求,辦理相應手續。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契約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第十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賠償。境外的企業、公司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均應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讓金和土地使用金。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讓金後,應當依照出讓契約規定的時間,持出讓契約、出讓金支付憑證等,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從《國有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開始。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按契約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規劃管理局批准,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章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賣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競投土地使用權,應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第十四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市土地管理局應提前三十日發出拍賣公告。
第十五條 下列文書由競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購領:
(一)土地使用權拍賣須知;
(二)土地出讓和使用條件;
(三)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
第十六條 競投者須按拍賣文書規定交付拍賣保證金後,方可參加競投,競投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 市土地管理局應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按下列程式,公開進行拍賣:
(一)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要求和其它有關事項,公布拍賣底價以及每一次應價數額;
(二)競投者按規定方式進行應價;
(三)由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後應價數額而沒有人再次應價時,最後應價者即為競投得主;
(四)土地競投得主當場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規定繳付定金,競投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對未得者,其競投保證金在拍賣後十日內全部退還。
第十八條 拍賣底價不得低於按有關規定計算的該幅土地出讓的最低價格。主持人認為競投者出價都偏低時,有權收回該幅土地,另行安排拍賣。
第十九條 境內法人可持銀行支票支付定金;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可用我國在境外設立的中銀集團的銀行本票繳付定金。
第二十條 競投得主當即不能繳付定金的,視為違約,應賠償市土地管理局組織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市土地管理局可將該幅土地再行拍賣,拍實所得地價款低於前次拍賣地價款的,差額部分由違約者負責支付。
第三章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範圍、內容以及招標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及地塊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市土地管理局應提前三十天發出招標公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招標文書由投標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購領:
(一)投標須知;
(二)土地出讓和使用條件;
(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四)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
第二十四條 投標者須按招標檔案規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標保證金後,方可參加投標,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管理局、市計畫委員會、市房地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工作,確定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中標者應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規定交付定金。投標保證金可抵充定金。對未中標者,發出未中標通知書,其投標保證金在十天內全部退還。
第二十七條 招標檔案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得;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採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市土地管理局認為所有標書都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有權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八條 中標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取消中標資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選中標者,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四章 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使用土地者應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檔案:
1.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2.規劃用地紅線;
3.申請用地報告;
4.申請使用土地者身份證明及資信證明檔案;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明。
第三十條 市土地管理局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三十天內給予答覆,並與申請使用土地者進行具體協商。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市土地管理局與申請使用土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三十一條 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價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基準地價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契約的規定繳付定金。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市土地管理局應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辦理終止手續。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內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續期。獲準續期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重新簽訂出讓契約,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式辦理,並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出讓契約余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性質、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評估價格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契約規定逾期繳付任何一期出讓金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解除出讓契約,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繳付的定金不予返還。市土地管理局不按出讓契約規定提供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出讓契約;市土地管理局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責令其限期糾正,直至按出讓契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糾紛,爭議雙方可以根據出讓契約規定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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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199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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