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土地
  • 外文名:estate of the realm
  • 分類1:城市市區的土地
  • 分類2: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 分類3: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等
  • 定義:所有權屬於各級政府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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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節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

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中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①鄉(鎮)、村企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標準進行過用地補償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過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定使用的集體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調用集體土地沒有退還的;第四,1982年以前農民集體自行使用本集體的土地;第五,過去經有關領導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一定的土地調整或補償的;第六,沿用已撤銷企、事業單位閒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集體撥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轉來;第三,通過繼承、購買房產使用集體土地。③農業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與集體簽訂承包契約;第二,與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體參與下簽訂轉包契約;第三,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第四,以拍賣、協定、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權。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範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占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儘量不占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東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土地法》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常見問題

集體土地能辦國有土地證嗎?
集體土地改為國有土地按法律規定只有通過國家徵收一條途徑,然後在補辦土地出讓手續,除了價格便宜一點,辦理手續和新征一塊土地差不多。土地性質是國有還是集體,和你企業的性質是不搭邊的兩回事情,一般情況下集體企業改制的時候,改制檔案中對土地的處置應該有比較明確的辦法。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集體土地證書作為零資產同樣可以和房產在一起抵押的。
2、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三條規定:“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第四條款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種經營用房,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由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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