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等所有權為國家的土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建設用土地
  • 類型:建設用土地
  • 地位:建設用土地的一種
  • 定義:建設用土地等所有權為國家的土地
  • 使用者:擁有劃撥建設用土地使用權
  • 審批流程:申請用土地等
基本介紹,審批規定,

基本介紹

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擁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宗地範圍內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劃撥範圍。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後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使用權人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條件開發建設和使用土地。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出租。需轉讓、出租的,使用權人應當持資料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過程中,政府保留對土地的規劃調整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須符合政府調整後的規劃。
政府為公共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土地,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便利。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起,逾期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4.因用地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審批規定

一、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嚴格審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規,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凡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或者按國家規定準許建設的項目,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鄉集體和個人在城鎮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可參照暫行規定辦理。
三、按規定批准的建設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批准列入預備項目的,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四、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畫指標控制,首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用地,要符合當地年度用地計畫。不得超指標審批。
五、征(撥)建設用地程式
(一)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檔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建址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建址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徵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門,還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確定的項目建址,委託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等事宜。項目初步設計按規定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持有關檔案和圖紙、資料向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用地申請。同時,按土地審批許可權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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