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建設用地請示,並附對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徵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建設用地請示呈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 下發時間:1999年8月30日
  • 審查範圍: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等
  • 下發機構:國土資源部
發布信息,審查範圍,審查原則,審查依據,審查內容,審查程式,其他事項,

發布信息

(1999年8月30日國土資源部)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範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工作,制定本辦法。

審查範圍

(一)按照建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畫單列企業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徵用下列土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三)《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下列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作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軍事設施;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審查原則

(一)切實保護耕地資源,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學、集約、規範用地。
(五)嚴格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審查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四)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和技術規範。
(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審查內容

(一)建設用地是否在需報國務院批准的範圍之內。
(二)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是否執行了國家規定的有關建設程式。
(三)建設用地是否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經過預審。
(四)建設用地是否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五)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徵用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策。
(六)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七)補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經落實或能夠落實。
(八)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是否清楚、準確。
(九)建設項目選址壓覆重要礦床的,是否經有權機關批准。
(十)建設用地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是否提供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十一)占用林地是否已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十二)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是否已依法查處。
(十三)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策。

審查程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建設用地請示,並附對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徵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建設用地請示呈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土資源部(抄報時並附資料10套、圖件2套)。
(二)國務院將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請示轉國土資源部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請示和報批資料、圖件經國土資源部初審後,根據有關規定,由國土資源部就有關問題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將書面意見反饋國土資源部。逾期未反饋意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如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不同意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協調。
(三)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國土資源部採用部會審會議集體會審的辦法,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見。對建議批准的,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對不予批准的,由國土資源部行文將建設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並報國務院備案。
(四)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批覆檔案,批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批覆檔案中註明“經國務院批准”字樣。其中,按有關規定應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在繳納後,方可辦理建設用地批覆檔案。

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部對省級人民政府上報的建設用地請示和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認為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其限期補報,逾期未補報並不能說明原因的,可以將建設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
(二)凡存在未批先用等違法用地行為的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查處,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或法律責任後,方可依法補辦建設用地手續。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凡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國土資源部需在每季度末將本季度建設用地審查情況綜合匯總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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