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目的: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
  • 相關機構: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報批方式和審批許可權,第三章 審查報批程式,第四章 建設用地報件內容要求,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是指依法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收回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申請、審查、批准。
第三條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保護耕地,落實“占補平衡”;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和產業政策;
(五)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制度、審批備案制度和批後監管制度。

第二章 報批方式和審批許可權

第五條 建設用地報批分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兩種方式。
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等符合單獨選址條件的項目,確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選址建設的項目用地。工業、住宅、商業、文教、衛生等一般建設項目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報批用地。
城市分批次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按照城市經濟發展和建設要求,按年度計畫分批次報批的建設用地。
第六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分批次(或按項目)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第七條 以下建設用地需報國務院審批:
(1)經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各類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及軍事機構批准的軍事用地;
(2)濟南、青島、淄博、棗莊、煙臺、濰坊、泰安、臨沂市(以下簡稱八城市)經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
(3)徵收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第八條 以下建設用地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審核):
(1)經國務院批准八城市城市用地分批次實施方案;
(2)經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城市(含鄉鎮,下同)建設用地範圍內分批次建設用地;
(3)除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
(4)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

第三章 審查報批程式

第九條 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應當執行以下程式:
1、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編制說明”,填寫“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表”,組織城市用地方案材料並報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呈報省人民政府;
3、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省人民政府審查匯總八城市上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並出具審查意見,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
4、國務院批覆八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後,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知八城市上報城市用地實施方案。
第十條 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城鎮建設用地(含八城市實施方案),應當執行以下程式:
1、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報件,報縣(市)人民政府;
2、縣(市)人民政府行文,報設區市人民政府;
3、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呈報省人民政府;
4、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後,按照法定許可權報省人民政府;
5、省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後,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地和供地;
6、設區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季度建設用地情況,按規定報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應當執行以下程式:
1、項目單位用地申請;
2、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征地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報件,報縣(市)人民政府;
3、縣(市)人民政府行文,報設區市人民政府;
4、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呈報省人民政府;
5、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按照法定許可權報省人民政府;
6、省人民政府根據審批許可權,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者報國務院審批;
7、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向項目用地申請單位提供土地;
8、設區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季度建設用地情況,按規定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用地報件內容要求

第十二條 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報批應附具以下材料: 1、市人民政府請示檔案,征地明細表;
2、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編制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說明;
3、加蓋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表;
4、標註用地位置的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5、加蓋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並標註用地位置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範圍控制圖;
6、當地出台的關於征地補償安置以及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險、耕地占補平衡等方面的檔案。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利用計畫指標的分解下達情況,包括本市計畫指標占全省、中心城市計畫指標占全市的比例情況;
(2)申請用地的基本情況;
(3)上年度國務院批准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的實施情況及土地徵收和供給情況分析;
(4)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建設用地需求預測,以及因特殊情況或大型項目引起當年用地規模過大的情況;
(5)耕地占補情況,補充耕地的項目名稱、位置、面積、資金、驗收單位、驗收文號;
(6)徵收土地補償及安置情況,所依據的檔案和標準;
(7)申請用地規劃用途構成情況。基礎設施、公共建築、工業倉儲、居住用地、特殊用地的面積及所占比例,涉及房地產開發用地的,附當前房地產市場分析,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戶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8)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應附具以下材料
1、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請示檔案,征地明細表;
2、縣(市)人民政府關於土地補償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資金落實、征地前後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等情況的說明;
3、項目用地申請表;
4、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收回有國有土地的,附收回土地協定書)、供地方案;
5、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6、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7、規劃選址意見(線性工程除外);
8、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檔案,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做初步設計的,附初步設計批覆或者專家論證意見;
9、涉及占用林地的,附《占用林地許可證》;
10、涉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證明;不涉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證明;
11、涉及壓覆重要礦床的,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壓覆礦產資源的意見;
12、屬省立項(或核准、備案)的項目,需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118號)規定,由建設單位提交省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說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準入、規劃布局等情況)。
13、屬省審批(或核准、備案)的項目,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附選址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說明,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的對占用和補劃基本農田方案的論證意見。
14、以有償協定方式供地的,附土地評估備案表、土地有償使用契約(草本);
15、征地聽證材料。對被征地農民自願放棄聽證的,附村組放棄聽證證明;對不明確放棄聽證又不申請聽證的,附聽證告知書和送達回證,由負責征地工作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放棄聽證情況說明;對進行聽證的,附聽證筆錄及負責征地的人民政府對土地補償安置補償方案修改完善的說明。
16、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補充耕地驗收檔案、驗收表、補充耕地位置圖;
17、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18、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土地勘測定界圖;
1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有關材料、論證意見和聽證材料;
20、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大型線性工程不附此圖)。
第十四條 報省審批的城市批次用地(含八城市用地實施方案),應附具以下材料:
1、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請示檔案,征地明細表;
2、市或縣(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資金落實情況、征地聽證及供地情況說明;
3、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4、市、縣政府對本年度城市用地和項目建設的總體安排意見;
5、擬征占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6、征地聽證材料(要求同上);
7、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補充耕地驗收檔案、驗收表、補充耕地位置圖;
8、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9、土地勘測定界圖(在圖上標明坐標值和地類面積);
10、標註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第十五條 報省審批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應附具以下材料:
1、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請示檔案,征地明細表;
2、市或縣(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資金落實情況、征地前後耕地變化情況、征地聽證情況的說明。
3、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收回有國有土地的,附收回土地協定書)、供地方案;
4、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檔案和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6、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7、征地聽證材料(要求同上);
8、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補充耕地驗收檔案、驗收表、補充耕地位置圖;
9、涉及占用林地的,附省林業部門出具的占用林地許可證(或林地審核意見書);
10、涉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證明;
11、涉及壓覆重要礦床的,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壓覆礦產資源的意見;
12、以有償協定方式供地的,附土地評估備案表、土地出讓契約(草本);
13、土地勘測定界圖(在圖上標明坐標值和各權屬、地類、面積);
14、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15、標註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涉及規劃調整的,附規劃調整有關材料、論證意見和規劃聽證材料;
16、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大型線性工程不附此圖)。
第十六條 報省審批徵收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按批次方式報批也可按項目方式報批,應附以下材料:
1、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請示檔案,征地明細表;
2、市或縣(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保障資金落實、征地聽證以及改變土地使用方式、土地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3、呈報說明書、徵收土地方案;
4、擬征占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5、原集體企業集體土地使用證、合法的農用地轉用和使用土地批覆檔案、項目用地情況明細表(如按項目方式上報材料,屬協定方式出讓土地的,附具國有土地出讓評估備案表、土地有償使用契約(草本)和供地方案);
6、征地聽證材料(同上);
7、土地勘測定界圖(標明坐標值、各權屬、地類、現狀和面積)。
8、標註用地位置的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9、標註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第十七條 報批材料的格式及時間要求:
(一)上報材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填報,規定格式表格不得隨意改動。
(二)八城市上報分批次實施方案和其他市、縣上報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件,原則上每年應控制在五個批次以內。八城市年度城市用地方案上報時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建設用地報件須於當年12月15前上報完畢。
(三)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材料,文字一式3份,圖紙一式2份,電子文檔一式2份;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材料,文字一式1份,圖紙一式1份,電子文檔一式1份,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同時上報。
(四)所報材料要求裝訂規範、卷面整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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