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主管土地保護、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是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它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擬訂和貫徹、執行關於土地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全國土地徵用和劃撥工作,負責需要國務院批准的征、撥用地的審查、報批;調查研究,解決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各地、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做好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等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目前,一般都設定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層,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徵收依據,收費標準,其它事項,

徵收依據

徵收土地登記費的依據是: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下發的《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土地登記費的征管作了明確規定。
土地管理部門

收費標準

①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 000平方米(含2 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②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 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準;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準。
④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⑤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⑥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台、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用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築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複製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⑦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監獄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⑧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的,經縣、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准。
(2)土地註冊登記、發證: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三資”企業和其他用國家特製證書的,每證20元。
(3) 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每份最高不超過8元。

其它事項

土地登記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取,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1)對屬於因土地出讓、轉讓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當按規定的初始登記收費標準收取土地變更登記費。
(2)土地界址點界址線發生變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並相應進行註冊登記、發證的,可收取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和註冊登記、發證費;土地界址點、界址線沒有發生變化,只收取權屬調查費和註冊登記、發證費。
(3)對屬於單純進行註冊登記、發證的或換髮證書的,只收取註冊登記、發證費和證書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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