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依據
收費標準
①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 000平方米(含2 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②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 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③
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準;
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
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
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準。
④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⑤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⑥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台、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用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築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
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複製費,免收
土地權屬調查、
地籍測繪費。
⑦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監獄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⑧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的,經縣、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准。
(2)土地註冊登記、發證: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三資”企業和其他用國家特製證書的,每證20元。
(3) 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每份最高不超過8元。
其它事項
(2)土地
界址點、
界址線發生變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土地權屬調查和
地籍測繪並相應進行註冊登記、發證的,可收取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和註冊登記、發證費;土地界址點、界址線沒有發生變化,只收取權屬調查費和註冊登記、發證費。
(3)對屬於單純進行註冊登記、發證的或換髮證書的,只收取註冊登記、發證費和證書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