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演化
初期
第一階段
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辦互助組為主,同時試辦初級形式的
農業合作社。1951年9月,
中共中央召開了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並以
草案的形式發給各地黨委試行。此後,各地黨委加強了領導,使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取得了較大的發展。
到1952年底,全國農業互助合作組織發展到830餘萬個,參加的農戶達到全國總農戶的40%,其中,各地還個別試辦了
農業生產合作社(初級社)3600餘個。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發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出現了急躁冒進傾向。為糾正這種傾向,
中共中央於1953年3月8日發出了《關於縮減農業增產和互助合作五年計畫的指示》,又於3月26日發表了《關於春耕生產給各級黨委的指示》,並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4月3日,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闡述了“穩步前進”的方針。
10月15日、11月4日
毛澤東兩次同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負責人談話,提出互助合作運動是農村中一切工作的綱,是農村工作的主題,說“糾正急躁冒進”是一股風,吹倒了一些不應吹倒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兩次談話,有許多正確的意見,但也表現出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急於求成、貪多圖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此後,農業合作社從試辦進入發展時期。
第二階段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
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第二階段,初級社在全國普遍建立和發展。1954年春,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9.5萬個,參加農戶達170萬戶,大大超過了中央提出的數字。4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第二次農村工作會議。會議分析了互助合作運動的形勢,指出農村將相繼出現一個社會主義革命高漲的局面。為了吸引更多的農民入社,國家從各方面大力支援農業生產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國新建農業生產合作社13萬多個,加上原有的共22.5萬多個。
1954年10月,中央農村工作部召開了全國第四次互助合作會議,決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將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60萬個。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農村工作部關於這次會議的報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發展到67萬個。由於發展速度過猛,不少地方又出現了強迫命令、違反自願互利原則的現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發現了上述問題,發出了一系列通知和採取措施糾正偏差。1月10日,中央發出《關於整頓和鞏固農業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發展,集中力量進行鞏固,在少數地區進行收縮。3月上旬,
毛澤東提出了“停、縮、發”的三字方針,即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停止發展、實行收縮和適當發展。為了貫徹三字方針,農村工作部於4月下旬召開了全國第三次農村工作會議,總結經驗,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國原有67萬個合作社,經過整頓,鞏固下來的有65萬個。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開
華東區、中南區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個省市委書記會議。根據毛澤東原來的提議,會議提出1956年發展到100萬個社的意見。6月中旬,中央召開
政治局會議,批准了關於到1956年合作社發展到100萬個的計畫。不久,
毛澤東從南方考察回來,主張修改計畫, 加速發展。擔任農村工作部部長的
鄧子恢不贊成改變計畫,認為合作化運動應與工業化速度發展相適應,不宜發展過快。毛澤東認為鄧子恢和中央農村工作部思想右傾。
第三階段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
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第三個階段,也是農業合作化運動迅猛發展時期。1955年7月31日,
中共中央召開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毛澤東在會議上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對黨的農業合作化的理論和政策作了系統闡述,並對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報告還嚴厲批評了鄧子恢等人的“右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七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級農業生產合作,實現半社會主義合作化。會後,農業合作化運動急速發展,僅3個月左右的時間就在全國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到1956年底,參加初級社的農戶占總農戶的96.3%,參加
高級社的達到農戶總數的87.8%,基本上實現了完全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由農民個體所有制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高潮
農業合作化的起源可追溯到革命根據地、解放區時期,那時許多農村組織了互助組進行農業生產。1953年大規模經濟建設與農副產品供應緊張的矛盾,使中國共產黨更加關注如何加強農業發展問題。1953年底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運動迅速在全國展開,1954年農業合作社的數量比1953年增加了15倍,已大大突破了原定的發展計畫。1954年4月召開的第二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提出1955年合作社要發展到30萬個或35萬個。1954年11月召開的第四次全國互助合作會議進一步提出在1955年春耕前將合作社發展到60萬個。於是,1954年冬、1955年春全國農村掀起建立合作社的浪潮,1955年3月全國農業合作社達到67萬個,經過整頓仍然達到65萬個。由於農業合作社短期內增長過快,不少新社在生產經營方面出現許多問題,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提出整頓和鞏固合作社。1955年3月,毛澤東同意農業合作社“停、縮、發”的方針。但他在1955年四、五月外出考察後,對中央農村工作部提出的發展合作化方針產生不同的看法。1955年7月31日,毛澤東作了《關於農業合作社問題》的報告,嚴厲批評鄧子恢和中央農村工作部的政策,提出農業合作化不是下馬的問題,而是趕快上馬的問題。毛澤東的這一報告,推動全國農業合作化進入高潮。
終結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廣大農村普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從形式上似乎回復到了農業合作化前的個體經營狀態,於是有些人便發出了“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的感概,甚至認為當年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根本就是不必要的,是多此一舉。其實,以包產到戶為基本特徵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農業合作化以前的個體農業是有本質區別的。這就是作為農村主要生產資料的土地,合作化之前它是個體農民私有的;而包產到戶之後只是經營方式由集體生產變為農民個體勞動,土地的所有權仍是集體的,農民與集體是一種承包關係。當年農業合作化的目的,就是要將主要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改變為合作化運動的成果,而是合作化事業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和深化。
可參考書籍:《農業合作化運動史》(當代中國農村變遷叢書)。
農村工業
新中國建立後以農業合作化對個體小農經濟的改造,與農村工業化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農村工業化包括農村工業企業的發展和農業工業化,關於農業合作化對農村工業化的作用,可以從發展農村的工業企業和促進農業工業化兩個方面來考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業合作化應成為新的歷史條件下推進農村工業化的主要途徑。
農村企業
在1958年以前,農村工業基本上是自給性的手工作坊式的手工業和農產品初加工,不僅主要限於為農村服務的範圍,而且很大一部分是從事農產品的加工。因此,隨著國家對重要農產品實行計畫收購和統一收購範圍的擴大以及數量的增加,農業社的副業活動便由於原料困難而舉步維艱。公社工業隨著人民公社的組成應運而生。為了糾正社辦工業民眾運動式發展帶來的問題,中共中央制定政策對社辦工業給予規範,決定在國務院財貿委下成立人民公社工業管理總局,以加強領導(後因公社工業整頓等原因而未成立),且國家財政決定每年拿出10億元,無償支援公社工業和窮隊。進入20世紀70年代後,中央召開了北方地區農業會議,提出大辦地方農機廠、農具廠以及與農業有關的其他企業。
伴隨著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中國農村工業在相當艱難的環境中頑強生存且日益壯大,農村工業企業圍繞農業辦工業,為農業生產服務,為城市工業加工服務;就地取材,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因此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和較好的靈活性。在農村工業企業發達地區已涵蓋了以下門類:以食品、飼料為代表的糧食轉化行業;以經濟作物和林業、牧業以及其他副業產品為原料的農副業產品加工行業;圍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小型礦業、能源和建築材料等行業;傳統工藝、各類編織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製造、修理行業;為大工業協作配套或拾遺補缺的行業;為城鄉市場服務的輕紡、五金以及當地土特產加工等行業;供出口創匯或為外貿部門加工服務的行業等。伴隨著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農村工業企業逐漸發展起來,構成農村工業化的重要內容。毫無疑問,農村工業企業的發展壯大,有助於改變農業在中國工業化中的“重要而又有些被動的角色”。
促進工業
農業集約化經營是改造小農經濟的必要手段,也是農業工業化的重要內容。在農業合作化過程中,從互助組向初級社的轉變,充分體現了農業集約化經營的發展方向。互助組一般規模較小,由三五戶或十幾戶農民組成,其成員各自擁有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在勞動過程中換工互助,有的還實行某些技術分工。互助組是帶有社會主義萌芽性質的互助合作組織。
推進大規模農田水利建設,農業合作化的長處在於可以快速動員、組織勞動力,進行大規模的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而從農業合作化向農業集體化的轉變,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推進農村的農田水利建設和實現農業機械化。對農田水利建設的大規模投入,提高了防災抗災能力,為農業的穩產高產打下了良好基礎。
推動農業機械化進程,沒有農業機械化,農業工業化是不可想像的。而農業機械化的發展要求一定的基礎,個體小農經濟條件下是不可能出現機械化的。正是農業合作化使得農業機械化成為可能和現實。因為無論是農業機械的使用還是化肥的使用,都只有在農業已經形成了合作化的大規模經營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或者才能大量使用。
農業合作
一、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和搞好
新農村建設,主要課題有三個:投入問題、組織問題和土地問題,新型合作化是農民為探索解決這些問題自發進行的制度改革探索。
二、由農民創造的各種新型合作組織,各有其不同的產生背景和發展特點,經過不斷的發展進步,很可能成為解決當前三農難題和謀求未來長期發展的一個新體制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