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亦稱土地
合作社,簡稱初級社。它建立在主要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社員將土地作價入股,統一經營;耕畜與大中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歸社統一使用;社員參加社內勞動。初級社的總收入,在扣除當年生產費用、稅金、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後,所餘部分分給社員,作為社員的勞動報酬和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報酬。社員勞動報酬一般高於土地報酬。勞動報酬根據
按勞分配原則,採取勞動工分的形式。社員除參加社內勞動外,還可以耕種
自留地和經營其他家庭副業,
社員家庭副業的生產工具、零星樹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資料等歸社員所有。初級社實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機關是社員大會。社員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初級社同
農業生產互助組相比,有很大不同。雖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仍是私有的,但由於實行統一經營,並且積累了公共財產,因此具有相當多的社會主義因素,具有了半社會主義性質。它是合作農業經濟的一種形式,是
中國農民走上
社會主義道路的決定性步驟。初級社的進一步發展是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簡稱
高級社。它實現了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和社員個人消費品的按勞分配。社員私有的土地無代價地轉為集體所有;社員私有的耕畜、大中型農機具則按合理價格由社收買,或為集體財產。社員的生活資料和零星樹木、家畜、家禽、小農具以及家庭副業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屬社員私有。高級社在有計畫分工和協作的基礎上組織社員參加社內的勞動。高級社的總收入在扣除稅金、生產費、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後,剩餘部分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在社員之間進行分配。高級社實行民主管理,最高領導機關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由於高級社實現了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按勞分配,因此是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組織。同初級社相比,高級社能夠較大規模地進行
農業基本建設和採用新式農機具,為改變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農業技術改造創造了有利條件;能夠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林、牧、漁和工副業生產,以滿足社員、集體和國家的需要。
發展過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在革命根據地也曾個別地組織過農業生產合作社。例如,在抗日戰爭時期,在陝北的
安塞縣就出現了一個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由於當時處於
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沒有推廣。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積極組織農業社,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1950年只有19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其中初級社18個,高級社1個。1951年底發展到 130個,其中初級社129個,高級社1個。兩年後,到1953年12月16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發布《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決議》的時候,農業生產合作社已經發展到1.5萬多個,其中初級社1.5萬個,高級社15個。1954年,農業社發展到11.4萬多個,其中初級社11.4萬個、高級社200個。當時,主要是初級社。1955年7月批判“右傾”以後,農業生產合作社迅速發展,大量的初級社轉為高級社,許多互助組和個體農民直接併入高級社。到1956年年底,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75萬個,其中初級社21萬個、高級社54萬個。參加高級社的農戶占全國總農戶的88%,標誌著中國農村在
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9月發動人民公社化運動,到年底實現了公社化。後來,經過多次調整,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為
人民公社的生產隊。1979年以後,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鼓舞下,廣大社員和基層幹部對農村人民公社的體制進行了改革,有些人民公社在政社分設以後,把原來的生產隊又改為農業生產合作社,而農業生產合作社也由於實行了
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經營形式與
生產組織形式上有了很大的變化。經過農村社會主義生產關係重大調整,它已成為更適合於中國國情的一種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