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 時間:1958年
- 特點: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統一分配
- 入股土地:耕地,經過戶主同意入社特殊土地
發展狀況,詳細內容,分配方式,管理機制,
發展狀況
以主要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的經濟組織,簡稱“初級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有的地區開始試辦。1953年發展到15053個,參加的農戶27.2萬戶。最多時(1956年1月),達到139.4萬個,參加的農戶10668萬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0%。以後,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大量轉變為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56年底,全國75.6萬個農業合作社中,還有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21.6萬個,到1957年僅存3.6萬個。
詳細內容
入股土地折股辦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達到的產量(根據土地實際產量和土地好壞、耕作難易、位置遠近等條件評定)折合成標準畝數計股;②按照當年的實際產量折合為標準畝數計股;③按照查田定產的稅收負擔畝數計股;④按照土地自然畝數計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農業生產的,均可取得報酬;附屬於土地的私有生產設施(如水利設施)亦可通過土地報酬形式得到補償(或單獨補償);交合作社開墾的社員私有荒地,兩三年後可取得土地報酬。土地報酬的數量一般由合作社議定固定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農業勞動的報酬。在土地產量不穩定,難於議定土地報酬的固定數量時,則採取分成報酬的辦法或其他辦法。社員的其他生產資料,如役畜(耕種用的馬、牛、騾、驢等)、大型農具(犁、新式犁、馬拉農具、水車、風車、抽水機等)、農業運輸工具(車、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統一使用或經營。
對入社的耕畜採用三種辦法:①私有、私養、公用,即社員私有,私養,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養、公用,即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餵養、統一使用,給畜主以適當的報酬;③共有、公養、公用,即由合作社作價收買,轉為公共所有。對社員私有的大型農具和運輸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價歸社。對社員成片林木,如果園、茶園、桑園、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統一經營,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權,由合作社付給合理報酬。對社員大型非農業工具和設備,合作社根據農業生產需要而租用的,付給所有者合理報酬。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勞動組織的基本形式是生產隊。生產隊之下多按生產需要再劃分若干臨時性生產組。有些規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設生產隊,只設生產組。生產隊在組織上多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勞動力相對穩定外,牲畜、農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員除參加集體生產勞動外,還可經營家庭副業。家庭副業生產工具、零星樹木、畜禽和生活資料等歸社員私有。
分配方式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實行統一分配,扣除當年生產費用外,還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社員消費部分主要實行按勞分配,並對社員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產資料付給報酬。分配次序為:①交納農業稅;②扣除生產費;③提取公積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員土地、林木、牧畜報酬和租種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頂支出後的剩餘部分,按勞動日分配給社員。
管理機制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機關是社員大會。《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社員大會行使以下職權:①通過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選舉和罷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監察委員會主任和委員;③決定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入社的報酬、股份基金的徵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決定生產計畫和預算、各種工作定額和各種工作定額所應得的勞動日、對外簽訂的重要契約等;⑤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⑥通過新社員入社;⑦決定對社員的重大獎勵和處分,決定開除社員;⑧決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務。社員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並選出社主任負責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