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
200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7號主席令公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目前,四川德陽市有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900餘個,帶動農戶50餘萬戶。《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對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為幫助德陽市廣大農民民眾正確理解、運用該法,《德陽日報》記者特採訪市供銷合作社負責人,對其中人們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解讀。
含義
名稱
農民合作社
注音
nóngmínhézuòshè
釋義
是在
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具備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設立程式
1. 發起籌備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薦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名單
4. 召開全體設立人大會
5. 組建工作機制
6. 登記、註冊
遵循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章程內容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權利義務
權利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並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專亞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徐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義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於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並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專業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入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獨立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4.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於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餘,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餘時分享盈餘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5. 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合作社精神
①提倡互助合作精神。合作社就是一個大家庭。
互助,就是互相幫助,一個好漢三個幫,一個籬笆三個樁,通過互相幫助,在合作社內部形成講團結講奉獻的良好風氣。合作就是共同勞動。合作社崇尚勞動最光榮。我們的合作社就是在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的事情上通過我們共同的勞動把它辦好,但是一家一戶能辦好的事情仍然由一家一戶來辦。我們充分保護社員的個人利益,但又要強調我們合作社的共同的利益,樹立社員的集體觀念。
②強調合作社的服務功能。社員是我們合作社的所有者,也是合作社的顧客,還是合作社的受益者,所以社員和我們的合作社的命運息息相關。我們合作社要想社員之所想,急社員之所急,牢固樹立為社員服務的思想。通過提供優質的服務,使合作社社員感覺到集體的溫暖。
③針對目前農村中道德的滑坡,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比如孝敬老人、鄰里和睦等,使社員感覺到作為合作社社員的光榮。
④強調合作社的社會責任,比如保護環境。有了這些精神的支撐,我們的合作社就成為了一個很有人情味的集體,我們的社員也不再是僅僅屬於他自己,而且還屬於我們共同的家——合作社。
法律定義
首先強調的是必須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來組建專業合作社,確保了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第二是強調了自願原則,也就是農民民眾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專業合作社。第三是規定入社社員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是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第四是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是互助性經濟組織,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市場主體地位。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的原則,首先是其成員主體是農民,至少要占到成員總數的80%。法律明確規定,成員總數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其目的是從法律上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民的利益。第二是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說只要加入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就可以獲得其提供的服務,同時,專業合作社必須為全體成員謀利,而不是為少數人謀利。第三是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充分體現和尊重農民民眾的經營自主權,這也是國際合作社聯盟規定和國外通行的做法。第四是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主要體現在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其成員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決權。從法律上防止了少數出資額或者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對專業合作社的操縱,同時對此部分成員設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決權。第五是盈餘主要按成員與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其目的是鼓勵成員多通過專業合作社對外銷售產品,以形成規模優勢,獲取更高的利益。
產力和生產關係互相依存,互相制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普遍規律,古往今來,概莫能外。適應不同生產力水平,生產關係有多種組織形式、多種發展形態。進入市場經濟以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集約化的工商業壟斷,組織起來成為農戶的必然選擇,合作社是各國農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組織形式。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約有200年的歷史,儘管各國起步有早有晚,組織化程度有高有低,但其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則大同小異,形成了以“成員擁有、成員控制、成員受益”為主要內容的普遍原則。
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歷史階段
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與農業市場化進程相適應,基本組織形式學自歐洲。近百年來在我國不同的歷史階段,都發揮過重要的作用。1949以前,無論是在國民黨統治區,還是在解放區,農民合作社都有一定發展,在移民、自救、鄉村建設、大生產運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949年以後,無論是在大陸還是在台灣,農民合作社都經歷了一個大發展。由於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的區別,兩岸農民合作社的發展經歷了不同的軌跡。從大陸而言,土地改革以後,實現了“耕者有其田”願望的農民,生產互助的熱情高漲,1950年到1956年形成了互助合作運動,農村很快恢復了戰爭創傷,形成了安居樂業,人畜興旺的局面。1956年至1978年,受蘇聯模式的影響,中國實行高度集權的計畫經濟,在農村開展了人民公社化運動,農民合作社變成了人民公社體制下的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駕馬車”。這個時期的合作社對鞏固政權、集中資金建設基礎工業、開展農田基本建設、保證城市供給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許多弊端。1978年農村實行了改革開放的政策,以農戶為主體的各類合作社不斷湧現。1983年前後,農村出現了多種形式的聯合體。特別是農戶之間的專業化分工的發展,各種專業戶、專業村不斷湧現,農民對技術、生產服務的需要多樣化,一批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應運而生。這類以農戶、農民為主體的合作社、協會,被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統一農產品規格、提高農產品質量、開展農產品加工儲藏、開拓農產品國內外市場、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顯示了強勁的生命力。與此同時,這類“三駕馬車”的傳統合作社也在不同程度上進行改革,隨著家庭承包制的建立,農戶成為基本經營單位,生產隊、生產大隊、人民公社的職能發生了根本改變;隨著集市貿易、農產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逐步放開,基層供銷合作社、縣級縣以上聯合社的職能、體制也發生根本轉變;由於金融行業的特殊地位,市場化進程滯後,農村信用社、縣級縣以上信用聯社的職能轉換也相對滯後。這是傳統合作社遲緩的改革轉型時期。
歷史教訓
計畫經濟體制下的歷史教訓
黨的十六屆代表大會確定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目標,順利實現這個目標,要積極探索、總結農民民眾的實踐,猶如總結“小崗村18戶農民”的經驗,使之成為政策、制度或法律, 實質上是體制改革。在總結經驗教訓時,人們的認識往往不同,這就是 “屁股指揮腦袋”現象。所以改革機構、更新觀念並非易事。需要改革者有更足的勇氣,更高的境界,更大的決心。要從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農民富裕的高度深刻總結傳統體制的教訓,才能增加改革的勇氣和決心。站在歷史的高度,總結人民公社時期的教訓,用農民的話說就是“大鍋飯” 三個字。從體制、機制、方法方面分析,主要的教訓有四條:
1
盲目地追求公有化程度,忽視了農戶的獨立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受極左思潮的影響,簡單地把公有化程度看作社會形態發展的指標,形成的私有是資本主義,集體所有試辦社會主義,全民所有是社會主義等錯誤概念。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極端的體制就是1958年“公社化、食堂化”的供給制, “幹活不計工,吃飯不要錢”,到了文化革命時期,自留地、家庭副業全部被當作資本主義被批判。除了“三駕馬車”,農村社會不存在其他生產經營主體,農戶名義上是合作社的成員,實際上並不享有股東社員權利,沒有家庭經營權,完全失去了個體地位,是集體成為抽象的集體,集體所有制變成了“無所謂”所有制,或者稱不被成員關心的“社區社會所有制”。形成成員對集體資產、對生產成效漠不關心的局面。
2
“政社合一”,往往注重以政代社,忽視合作社對其成員的經濟責任。在人民公社時期,公社代行鄉政府職能,由於人民公社與生產大隊、生產隊的經濟關係,從而衍生出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之間的準行政關係,逐級服從上級的行政命令,甚至於衍生出上級對下級的資產擁有、調配關係。這是一度在隊與隊,社與社之間,平調土地、家畜、勞動力等“一平二調”錯誤的體制根源。這種“政社合一”的體制,容易把下級服從上級,帶到經濟生活中來,形成忽視對成員經濟責任的現象。過去人民公社時期的 “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才是社員的” 收益分配關係,社員的經濟利益被放在了從屬的地位。
3
全面統一的計畫指標,自上而下的下達、分解任務,使合作社失去了獨立的經營自主權。計畫經濟指標往往集中地反映了國家發展的主要經濟指標,“工業國最佳化,農業集體化”的經濟體制,城市居民、農民兩種戶籍待遇制度,使國家陷入了“二元結構”的矛盾體制。合作社的發展要服從於國家計畫,同時又要滿足社員的生活需要,這樣就是合作社處於國家假設需要和農民社員生活需要的矛盾之中。為了完成上級的“統購統銷”任務,合作社經常要放棄或損失社員利益。尤其是在“一刀切”,“浮誇風”盛行的年代,在指令性計畫就是法律,儘管國家三令五申強調保護合作社利益, 實際上在許多地方,合作社沒有經營自主權可言,社員利益往往無法得到保護。
4
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的升級、過渡,削弱了基本核算單位或基層社,出現上下、左右的產權會亂,使聯合社成為支配成員社的婆婆。不經社員討論決議,隨意宣布取消社員股金,不經清算財產簡單退還社員股金,社員對合作社的產權受到嚴重侵犯。人民公社時期的幾次以過渡升級、並隊、並社為內容的“共產風”,在農村造成了極大的財產混亂和思想混亂,以至於混淆了社員與合作社雇員,合作社雇員與國家幹部的界限,在某些時期把合作社變成城市居民、國家幹部的就業安置渠道。某些更高一級的聯合社的領導,甚至於又政府組織部門任免,社員等額選舉權、被選舉權被忽略,基層社社員的主人地位不斷被淡化,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形同虛設。這種行政性的聯合、合併造成的後遺症,至今仍然難以消除。
上述教訓,實際上黨和國家一直在實踐中在不斷總結,在不斷認識並不斷汲取和糾正。正因為如此,黨和國家才有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堅定不移的改革決心。
新鮮經驗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鮮經驗
農村改革開放以後,80年代初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從新出現的以農戶為主體的合作社,經過20年的發展在全國已經不是鳳毛麟角,已經形成了一支強的大生力軍。在全國,運行比較規範,活動比較經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已經超過了15萬個,遍布種植、畜牧、水產各業。形成了“辦一個合作社,帶動一個產業,興一方經濟,富一幫農民”發展景象。總結改革開放以後從新興起的各類合作社的經驗,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戶家庭經獨立經營自主權基礎上的,由農戶自願選擇的合作。合作社、協會在組建方式上,不搞過去的土地、農具、財產入社,不觸動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在服務內容上,不搞生產過程的大包大攬,不搞“兵團作戰”,只根據對成員德需要,有選擇地開展服務作業,籌集資金,聘用人員,對成員開展特定的專項服務,或是提供種子,或是批量購置化肥、農藥,或是批量銷售成員的產品等等;在產品銷售上,成員享有產品的買賣定價的自主權,同時根據章程享有合作社盈餘的分配權;在社會地位上,合作社與政府、社會團體及其他企業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在人事、財務、經營業務等方面不存在上下級的隸屬和依賴關係。
2
面臨農業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的趨勢,合作者之間出現明顯的同業性,合作社的服務內容跨越產前、產中、產後,表現為綜合性。市場經濟的普遍發展,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使現代農民合作社區別於傳統社區型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與信用合作社。改革開放以來在農村普遍湧現,從事蔬菜、西瓜、蘋果、小麥、棉花、蘑菇等種植農戶,從事蛋雞、肉豬、奶牛、水產品等養殖戶之間的各種同業合作社備受歡迎。在專業合作社中,由於農戶從事同一產業,大家遇到的困難相同,需要的專業技術、專用生產資料相同,產品的市場走向一致,從而產生需求的合力,容易形成服務的規模效益,能有效地降低農戶的產、銷成本。一個合作社直接聯繫與本專業有關的科研、教學單位,直接聯繫廠商、專業市場,直接接受政府產業指導,減少了中間環節的盤剝或部門扯皮,提高了服務的效率,使成員分享到工商利潤。
3
出於發展的需要,合作社自發地依靠能人、大戶或者從社會上選聘高級管理人才,實現了管理人才共享。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壯大一方面靠機制的保證,同時也依靠科學的管理、靠人才。多年來的調查證明,凡是成功地農民合作社,必然有一個或者一組精明能幹的管理者。這些管理者並不是像書本上講的,用簡單的選舉產生的,而是在長期互助合作中自然形成的,或者是大家一致從社會上選聘的。20多年來,農戶之間的分化,不僅是因為戶與戶之間勞動力的差別,更重要的是文化智力、組織活動能力上的差別。然而,事實上不可能每個農戶都成為經營能手,不可能每個專業戶群體裡都有經營能手,德才兼備的經營能手就更顯缺乏。選聘精明能幹的管理人才成為現代合作社、協會的新做法。成功合作社的經驗最可貴的是利用了現代管理資源,使精明能幹的管理者的智慧變成社員的群體行動,通過“共享智慧”提高了每一戶農民社員的管理能力,從而大幅度地提高合作社的生產能力。
各類專業農民合作社的經驗有許多,這裡只是總結了最重要、最普遍的三條。從這裡可以看出端倪,中國的這種專業的農民合作社的組織形式,既不同於經過近200年發育成長的歐洲合作社、也不同關於亞洲的合作社,更不同於中國計畫經濟條件下的傳統合作社,這種農民合作社實際上是一種成員主體身份明確,產權關係清晰,服務內容靈活有效,權利與義務對稱,管理科學的現代農業企業組織制度。
辦好農民合作社 成就這個千秋大業
改革開放歷來充滿了波折,農民合作社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人民公社體制下的深刻教訓,政府和農民一度害怕舊體制復歸;由於“三農”諸多矛盾存在,政府也一度對農民組織起來擔憂。所以,在一段較長的時期,雖然認識到應該發展農民合作,但是法規、政策、政府指導卻一度滯後。我國進入WTO 以後,農產品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農產品質量、品質問題越來越多,中小農戶的貧困問題越來越顯現,加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作用越來越顯現,推動農民合作社發展的任務終於擺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全國人大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列入了立法計畫,國家和各級政府出台積極扶持,財政也擠出資金搞試點,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良好的機遇,這是解決“三農”問題的幸事,是生產關係的重大調整,也是農業產業制度體系建設中的重大改革。然而,我們不能忘記我國的屢次改革中,不乏“穿新鞋,走老路”,爭戴“紅帽子”,以改名替代改革的教訓。其結果總是截留國家扶持政策,掏空國家財政,損害農民利益。目前,也免不了各種企業、公司、社團從自身利益出發,打著各種旗號來爭吃合作社這塊蛋糕。立法部門和政府部門必然要遇到這種難題,這時候最需要的是公正和原則。好在我們有勤政為民、創新務實的一代黨和國家的領導,有國際合作社的普遍原則,有中國自己切膚之痛的歷史教訓,又有15萬農民專業合作社、協會的新鮮經驗,只要我們依靠廣大農民,依靠官大的基層幹部,廣泛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堅持不搞自上而下的行政發動,堅持由農民民眾自主選擇,自我管理,我們國家一定能夠把農民合作社這個千秋大業真正辦好。
起步經營
到2013年全國註冊合作社數量超過90萬家,各合作社的經營上卻是存在參差不齊的水平,絕大多數還處在國小一年水平,如何起步經營是這一部分合作社共同的命題。服務全國上萬家合作社和規模農業的陽光喬規模農業服務平台的建議可以參考:
1、合作社等同於公司
1.1 合作社的社長要有這樣的意識,合作社等同於公司,經營合作社的方法要學習經營公司的方法。
合作社經營成功的標誌是進入良性循環,整體上投資要小於收入,要有利潤給社員分配和合作社再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社長一定要有一個公司經營的意識。
1.2合作社的社長要有循環工作的方法,從投入到產出的循環路徑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要勾勒清楚,組織社員加入是一個前奏工作,最重點的工作是為成立的合作社勾勒一個眾人能夠集體運行的投入產出循環路徑。
2、
起步的起點在於大家都能做什麼事情 2.1 選擇合作社主要的經營品種
以種植合作社為例,首先選擇可以鋪開面積的作物品種,如西紅柿。合作社通過集約而達到規模化,這一屬性本身就是一種競爭力。如果出現種植品種分散,都不成面積沒有大的產量,那么這一規模競爭力就失去了。所以,選擇好大家都能種植都願意種植的品種是起步的關鍵點。
2.2 選擇合作社核心的社員
起步從核心社員開始,樹立榜樣,其他社員就會自動跟進。核心社員要具備幾個特徵:一、有面積;二、熱衷技術;三、願意分享。
3、
為所做的事情樹立亮點和競爭力 3.1規模種植的整體亮點相對容易形成,如導入綠色、無公害、
陽光喬等種植體系,可以讓種植農產品有一個區別其他普通種植戶的特徵。
3.2 起步階段採用形成亮點的速度要快。品種亮點,設備亮點,種植體系亮點等,起步即有,起步即可區別周邊種植戶。
4、
為所做的事情構建一個積累價值的通道 4.1 農業品牌化是形成價值積累的有效途徑。農業領域的生長周期問題是農產品價格過山車的主要形成原因,讓農產品持續穩定的獲得好的收益,商標經營是合作社重要的工作內容
4.2 商標註冊與擴展。商標註冊是合作社品牌化的開始,通過農產品內在的品質持續提升來形成商標的實質內涵。有了實質內涵的商標,即使是口碑式擴展數年後也會拉動農產品價格加大幅度的提升。在起步之後,採用更多的品牌拓展渠道,則商標的品牌形成速度會大大加快。
5、
亮劍,作品進入市場形成資金回流 5.1 進入市場。選好品種做好種植註冊好商標,農產品進入市場合作社就會迎來資金的回流。
5.2 市場的布局。近距離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是主要開發的對象,近距離的超市、酒店是另外一個潛在市場,通過網際網路進入專業的農產品交易網路平台是獲取全國訂單的重要通道。
6、
產銷形成,中間就是管理 6.1 從產到銷完成回流後,經營的第一回合就取得了成功。要完成多次循環則需要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加強,保障這一回流路徑不偏離,因此,合作社在管理上需要引入公司化的管理體制。
6.2 引入專業的服務公司輔助管理。目前社會分工細化,合作社在從產到銷的各個環節中可以有一些管理工作委託專業的服務公司,如生產體系指導,品牌推廣指導,農產品銷售渠道搭建等。在發展初級階段專業的服務可以使合作社發展的更穩更快。
7、
產銷+管理,起步運營完成 合作社的資金流形成閉環也就意味著合作社的經營完成了起步,剩下的事情就是加大力度,擴展面積和產量,吸引更多的農民入社。合作社的分紅制度是合作社後期發展的重要舉措,堅守社員土地入股年度分紅,是合作社持續發展的重中之重。該問題將單獨文章論述。
異同
農村合作社是歷史的產物,是1956年三大改造後在廣大中國農村掀起的農業生產大聯合運動,該運動是在當時生產力極其低下,中國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打擊下為了快速發展生產而在全國創立的一種生產大聯合,終於1982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它是時代的產物。
農民合作社是2006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7號主席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官方正式確定名稱的。它是中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後,社會生產力得到大力發展後的時代產物,目的是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民朋友的經濟收入為目標的一種自願行為的合作。
來源
作者:系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副站長、高級農業經濟師 劉登高
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