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的決議

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的決議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8.01.09
  • 實施時間:1958.01.09
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
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
(1958年1月9日國務院公布)
對於農業合作社社員家庭的勞動力增加或者減少的時候,他們的股份基金如何處理,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城市居民、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青年學生下鄉上山入社,應當如何交納股份基金,這些問題,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里沒有規定。為了使農業合作社處理這些問題有所遵循,本著鼓勵城市居民和其他非農業人口下鄉上山參加農業生產的精神,同時適當地照顧原有社員利益的原則,現作如下的補充規定:
一、農業合作社社員家庭中,因軍人復員退伍、學生畢業、子女婚入、子女長大等原因增加了勞動力的,一律不再交納股份基金。因家中有人服兵役、轉業、子女婚出、衰老、死亡等原因減少了勞動力的,所交納的股份基金一律不予退還。
二、沒有家屬在農村居住的退職或者退休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和城市居民,現在下鄉上山新參加農業合作社的,一般的都要交納股份基金。但是,由於他們沒有生產資料可以抵交股份基金,貧農合作基金貸款又已經停止發放,如果在經濟上確實困難的,可以援引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定,其股份基金可以緩交或者少交。在經濟上特殊困難的可以免交。
三、城市青年學生下鄉上山參加農業合作社生產,因為他們本人尚未就業,原來並無收入,入社時可以免交股份基金。
四、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家屬、企業職工家屬、軍官家屬等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凡是家裡已經有人入社並且交納了股份基金的,可以不再交納;原來家中無人入社,現在回鄉入社的,照第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五、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下放到農業合作社進行勞動鍛鍊的,因為第一年由原機關照發工資,所以他們第一年不取勞動報酬。
其中,在農業合作社參加生產超過一年的,應該交納股份基金,就用第一年應得的勞動日報酬抵交。如果第一年應得的勞動日報酬多於應交的股份基金,可將多餘的部分,記入農業合作社的公積金項下,並由原機關和農業合作社予以表揚;如果第一年應得的勞動日報酬,不足抵交股份基金,不足部分由本人用從原機關領得的工資補足。調出農業合作社或者因故脫離農業合作社的,這項股份基金全部轉歸農業合作社做為公積金。
在農業合作社參加生產勞動鍛鍊為期不超過一年的人員,一律不取勞動報酬,也不交納股份基金,他們應得的勞動日報酬,全部贈予農業合作社做為公積金。
六、凡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革命軍人、企業職工等在農村的家屬,因缺乏或者喪失勞力沒有入社而依靠外出親屬薪給供養的,他們今後是否入社完全由其自願,農業合作社不要強迫他們入社,也不要向他們索取股份基金。但是,他們的土地應該設法耕種,或者交農業合作社使用,不得任意荒蕪。
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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