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管理暫行辦法

《杭州市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管理暫行辦法》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1991年7月1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時,土地使用者應遵守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各項登記手續。承租人需要租用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應事先徵得市規劃局同意。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經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後生效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1991年7月19日
  • 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
  • 地區:杭州市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租管理,充分發揮土地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是指未支付土地出讓金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行為。
第四條 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具有合法產權證明;
第五條 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進行轉讓和出租,也可以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時,土地使用者應遵守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各項登記手續。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七條 本章所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主動將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因城市規劃布局調整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土地使用者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劃撥給他人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者之間以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的,必須事先徵得市規劃局同意,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訂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報市土地管理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轉讓雙方憑經市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分別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過戶登記手續。
第九條 被轉讓人承讓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因買賣、交換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除按有關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買賣、交換規定辦理審批和過戶登記事宜外,轉讓人還應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交納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第十一條 本章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交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標準,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根據土地級差和轉讓人的實際轉讓收益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活動應依法納稅。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他人使用的,應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方可出租。
承租人需要租用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應事先徵得市規劃局同意。
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經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後生效。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以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實際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第十六條 因出租房屋等連帶出租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有關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辦理審批、登記事宜外,出租人還應憑市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出租許可證和房屋租賃契約,向市土地管理局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並按第十七條的規定交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第十七條 出租非住宅房屋連帶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其租金(包括房屋租金和土地使用權租金)由租賃雙方根據房屋結構、使用性質、地段級差議定,並按下列標準交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實際租金等於或低於市物價局、房管局制定的非住宅房屋租金標準的,免交土地使用權租金;
實際租金超過房屋租金標準不足二倍的部分,按超過部分的百分之四十交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實際租金超過房屋租金標準二倍(含二倍)不足四倍的部分,按超過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交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實際租金超過房屋租金標準四倍(含四倍)以上的部分,按超過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交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第十八條 出租的地塊應按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中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築物。需要建造臨時性建築物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期內,因國家建設或規劃需要調整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契約自行終止。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土地使用權租金,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其中出租房屋(有永久性產權證的)連帶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租金,可委託房產管理部門代收。房產管理部門應按季將收交情況抄送市土地管理局備查。
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和土地使用權租金全額上交市財政,統一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市財政可按規定的比例分別返回給市土管局和市房管局,用於日常管理開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轉讓或出租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應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土地管理局申報登記,並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有關手續,從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上繳的費用。愈期不登記的,按以前的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城鎮行政劃拔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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