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實施細則(修正)

1995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16號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實施細則(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0.22
  • 實施時間:1995.09.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我省境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有償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門、企業、公司、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是指土地使用者將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含連同地面建築物) 轉讓或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所獲收入,按規定向財政繳納的價款。
第四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歸省人民政府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條 土地出讓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財政部門委託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六條 土地出讓金按以下規定繳納:
(一)土地管理部門以協定、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成交金額全部作為出讓金上繳財政部門;
(二)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應按規定與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契約,並按照前款的規定繳納出讓金;
(三)通過行政劃撥或財政部門出資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經批准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的,應向財政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土地使用者經批准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並將調增的出讓金上繳財政。
第七條 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其中土地出讓金的40%上繳省級財政,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地縣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土地出讓金作為專項預算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出讓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在次月五日前,將收到的土地出讓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逾期不繳的除令其補繳外,每逾一天,收取滯納金1—3‰。
第十一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行政或財政出資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收入10—50%的罰款。
第十二條 破產的國營企業擁有的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出讓,出讓金主要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和再就業培訓。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其增值額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其餘額按以下規定上繳財政:
(一)全額預算單位上繳70%;
(二)差額預算單位上繳60%;
(三)自收自支單位上繳50%;
第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為獲取土地使用權所付土地出讓金,須用外匯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套用外匯支付,如確有困難也可用人民幣結算。外匯結算根據中國銀行人民幣外匯牌價換算人民幣。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價格由物價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財政部門應為檢舉揭發者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此相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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