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信息
長沙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05〕4號)、《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湖南省政府第195號令)及《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6〕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 第二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是指:
? (一)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以掛牌、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成交總額);
? (二)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 (三)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使用,或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按規定標準交納的土地出讓價款;
? (四)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
? 第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以掛牌、招標、拍賣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全部價款實行資金雙控(市屬國有改制企業由市財政局和相關單位實行;其他的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實行),其認定的成本在資金雙控賬戶內返給土地使用權委託方或資金墊付方,其他資金全部繳入市財政。
? 只涉及土地有償純收益的,全額繳入市財政。
? 二、財務管理
第四條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實行土地總價交易的行為,即實行掛牌、招標、拍賣的土地交易行為,其財務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 (一)政府儲備土地,包括統征開發土地、有償收購土地、置換土地等,其概預算按《長沙市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規定》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統征開發土地概算為土地成本(勘察設計及前期工作費、補償性成本、土地取得過程中發生的價內稅費、利息)、土地純收益和合理利潤。其他類型概算為取得土地成本(購價、勘察設計及前期工作費,利息),土地純收益和合理利潤。財務管理按《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長沙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長沙市土地儲備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國土資政發〔2003〕35號)處理。
? (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包括地面、地上空間和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掛牌、招標、拍賣交易及其他應實行土地總價交易的,須編制預算,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內,並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供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 上述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價格不包括交易價外稅,如契稅、營業稅等。
? 第五條 招標、拍賣、掛牌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
? (一)劃撥或出讓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條件標定地價、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統征儲備地的征地補償費加土地取得費;
? (二)規劃設計、土地評估測繪等前期工作費;
? (三)農用地轉用徵用或統征地:已交納的轉用徵用稅費,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等;
? (四)招標拍賣掛牌編制工作費(按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 (五)政府投入的部分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原繳基礎設施配套費):此項暫不作為編制內容,待政策明確後按規定辦理。
? (六)土地收益(含土地純出讓金)。
? (七)依法律、法規須列入的其他內容。
? 第六條 實際成交價與預算金額之差界定為土地增值費。
? (一)出讓地招拍掛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提高容積率的,其增值費屬委託人所得;改變土地用途的,其增值費由市財政收取60%,40%屬委託人所得;對於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後經批准僅提高容積率的,其增值費由市財政全額收取。
? (二)除第六條第一款的第一項外,由市財政在剔出土地出讓金後餘額按30%返回委託人或資金墊付人。
? 若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沒有產生土地增值、土地純收益或出現負額度的,市財政不予補償。? 第七條 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對需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的相鄰土地,必須服從政府規劃用途,且按原用途實行補償(相鄰土地為劃撥地的按原劃撥條件標定地價補償;出讓地的按原出讓條件標定地價補償),土地純收益、土地增值費全額上交市財政,其中土地增值費由市財政按50%給予被調整土地使用權人。若被調整土地的使用權人拒收有關補償的,進行專戶儲存。
? 第八條 對於原已批准實行道路回報票據運行方式的,計算的出讓金部分需按有關規定交納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和征地拆遷補償調節專項資金。
? 第九條 對於確定資金實行雙控的出讓業務(含原用途為劃撥地,按原用途出讓後再改變用途轉讓的),原則上不再批准成本由出讓、受讓雙方自行清算,其資金額度必須全額到位後(改制企業須提供財政部門的產權交割證明書;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須提供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才能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及相關權證。在全部繳清財政規定的土地純收益和土地增值費後,可分批實行成本資金返回。若在成交確認後逾期六個月資金達不到國家規定應收取額度的,其成交確認書和政府簽報單同時失效,土地處置按所辦用地手續要求重新辦理國土進窗事宜。
? 第十條 對於自行申請並經認可或按規定廢止的土地交易行為,若出現賠償,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資金分解和剝離。
? (一)進入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雙控賬戶的資金,由市財政局與市國土資源局共同開出土地有償使用收據給交款單位;進入市財政局和相關單位雙控賬戶的資金,由市財政局開出土地有償使用收據給交款單位。
? (二)資金到位後按認定的預算和成交確認價等資料先行分解上交市財政的部分,再按規定返回成本部分。
? 資金分解需提供的資料:?
1、經確認的銀行進賬單複印件;
? 2、經確認的宗地預算編制表複印件;
? 3、成交價格確認書複印件;
? 4、土地供應(方案)簽報審批單複印件;
? 5、單位行政事業收據或稅務收據。
?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從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