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構:長沙市人民政府
  • 印發日期:2011年11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1年12月20日
長沙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籌集,第三章 資金使用,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長沙市人民政府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1〕2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長沙市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性債務償還能力,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維護政府信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是指為確保按時足額償還市本級政府性債務,防範債務風險而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償債準備金由市財政局按照專帳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在當年國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提取20%;
(二)在當年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淨收益中提取25%;
(三)在市直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及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非稅收入中提取25%;
(四)在市直單位經常性經費結餘中提取5%;
(五)在當年財政超收部分中提取5%;
(六)在納入一般預算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及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25%;
(七)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提取10%;
(八)償債準備金孳息收益;
(九)可以用於償還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五條 償債準備金主要用於:
(一)按規定應由市財政直接償還的債務;
(二)經批准需償還或墊付尚未產生收益的項目債務;
(三)償還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項目喪失還款能力的債務。
第六條 債務責任主體申請使用償債準備金償還或墊付政府性債務,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按程式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財政局應對申請償債準備金償還或墊付政府性債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償債準備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償債準備金管理中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償債準備金財務管理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一條 各區、縣(市)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償債準備金管理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實施。原《長沙市政府償債風險準備金管理暫行規定》(長政字〔2001〕9號)同時廢止。如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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