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是於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90-09-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9-10
【生效日期】1990-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浦東新區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快浦東新區的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浦東新區土地根據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市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經營。
第三條浦東新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採取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方式或採取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方式,使需用地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土地管理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由市土地管理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投資於工業、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城市道路、橋樑、鐵路、隧道、公共綠地及其他公用設施用地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可以是已經完成市政設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開發的土地。
第六條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開發建設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者用於法律允許的其他經濟活動。
成片開發經營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開發建設後,可以按規劃用途分割轉讓。
通過出讓、轉讓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抵押、出租。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一)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二)工業土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居住用地七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開發經營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確定。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通過招標、拍賣、協定等方式進行。對從事商業、旅遊、娛樂、金融和房地產開發等項目的用地,一般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以協定方式出讓時,其出讓金根據不同的土地開發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級、用途、規劃參數、用地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貨幣方式支付,外商用外匯支付。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可按規定申請續期。
第十一條浦東新區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和軍事設施用地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經申請批准,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其土地使用權可轉讓、出租、抵押。
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如發生土地用途變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買賣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時,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交土地出讓金。但市人民政府根據浦東新區建設需要另作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支付。
第十三條鼓勵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方企業,按照規劃,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合作條件與外商合辦企業,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折算為政府投資入股,並可將其中一部分股金返回給原土地使用者。其中,與外商合辦的工業、農業、能源、交通及基礎設施等項目,可按《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四條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遷移企業的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可返還部分出讓金用於該企業的搬遷等生產發展需要。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可以無償收回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浦東新區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集中用於浦東新區的土地開發、城市建設等。
第十七條國有土地使用者和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與使用者,都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所有權和使用權申報登記和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出讓後發生的轉讓、出租、交換、繼承、贈與、抵押、終止等事宜,應向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內國家建設用地、鄉(鎮)村企事業建設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審批;農民建房用地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審批。
其他地區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仍按現行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十九條浦東新區內可設立為房地產市場服務的中外諮詢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