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浦東新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上海浦東新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上海浦東新區為促進浦東的開發、開放和適應浦東新區建設的需要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1990-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上海浦東新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年九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為促進浦東的開發、開放和適應浦東新區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對上海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和發展控制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制訂暫行辦法如下:
一、在浦東新區內,根據浦東開發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確定近期重點開發地區。
浦東新區重點開發地區的建設,應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採取招投標、協定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組織國內外和本市投資者集中成片開發建設。
二、國內外和本市投資者,通過有償出讓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從事開發經營的,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招標書、協定和契約中,必須包括具體規劃設計要求或規劃設計方案。
三、國內外和本市投資者進行土地成片開發,應按照批准的詳細規劃實施;如需修改、調整,應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上報批准。凡需自行編制詳細規劃的,須按規定委託具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編制,並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上報批准。
四、國內外和本市投資者在已實施開發地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按《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市規劃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審查同意並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後,方可施工。
五、國外投資者在已實施開發地區內的建設項目委託國外企業設計時,應聘有中方顧問單位或中方合作設計單位。有關報送工程設計方案及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等手續,可委託中方設計顧問單位或合作單位代辦。
六、浦東新區規劃城市化地區內的新建項目、應在近期重點開發地區內統籌安排。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改建、擴建,應符合綜合分區規劃和舊區改建規劃。
七、浦東新區發展控制區內的各項建設,原則上也應相對集中在城鎮和村鎮建設地區統籌安排,並須符合城鎮規劃、村鎮規劃及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在農村地區零星布點、分散使用土地,以免發生再次動遷。
八、浦東新區重點開發地區的詳細規劃編制審批、土地管理和規劃建設管理均由市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管理。
浦東新區的地區開發由市有關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九、浦東新區規劃範圍內的重點開發地區和重要路段,由市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建設項目需要使用預征土地的,除農民建房由所在區、縣管理外,也由市統一規劃管理。其他地區內的規劃管理原則上仍按現在“區、縣明責分權”的規定,實施分級管理。
凡由所在地區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開發建設的地區,在詳細規劃報經批准後,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實施管理;詳細規劃未經批准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及建築設計方案應報經市規劃局同意後,方可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規定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上海市城市規劃建築管理局
上海市浦東開發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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