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勵外地投資浦東新區的暫行辦法

為鼓勵和吸引國內其他地區、國務院各部委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到浦東新區投資(簡稱外地投資)及建設,特制定如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鼓勵外地投資浦東新區的暫行辦法
  • 地區:上海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5-20
【生效日期】1991-05-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鼓勵外地投資浦東新區的暫行辦法
(1991年5月20日已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則同意)
一、投資範圍
外地投資應符合浦東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上海市鼓勵外地在浦東新區進行以下方面的投資:
(一)工業和基礎設施方面:
1、擴大出口創匯項目;
2、適應國際、國內市場需求,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項目;
3、新興工業項目;
4、能源、交通、郵電、通訊、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第三產業方面:
1、商業貿易;
2、房地產業;
3、信息、諮詢業;
4、旅遊業;
5、廣告業;
6、其它鼓勵投資項目。
二、投資形式
(一)外地、上海在浦東新區內共同與外商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
(二)外地在浦東新區與外商開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
(三)外地在浦東新區內興辦獨資企業;
(四)外地聯合在浦東新區內興辦企業,外地(含外地聯合企業)與上海聯合開辦企業;
(五)採用購買股票、債券或企業資產所有權等形式進行投資;
(六)上海市與外地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
三、審批辦法
(一)外地與外商合資、合作建設項目,按《關於上海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審批。
(二)外地獨資(含外地聯合投資)在浦東新區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企業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協作辦)審核後,由上海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審批。
(三)外地和本市企業聯合在浦東新區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本市企業報經主管部門會同市協作辦審核後,由市計委審批。
(四)國務院各部委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在浦東新區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與本市企業聯合投資),由國務院各部委商地方後審批或由市計委徵求國務院各部委意見後審批。
(五)外地獨資(含外地聯合投資)在浦東新區內建設的不需固定資產投資指標的項目,由市協作辦審批;外地與本市企業聯合投資不需固定資產指標的項目,由區縣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局審批。
四、優惠政策
(一)外地在浦東新區投資建設所需的投資規模(包括中外合資、合作建設項目的中方配套投資規模),由市計委負責安排。
(二)外地投資企業在浦東新區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用燃料、合理數量的生產用車輛等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及上述機器設備、車輛所需進口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徵關稅、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三)外地投資企業進口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原輔材料、配套件、包裝材料、元器件、零部件,予以免徵關稅、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四)外地企業生產的料件、半成品在浦東新區內加工增值後出口,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免徵出口關稅。
(五)對符合產業政策,有利於浦東開發、開放的外地投資企業,經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在浦東新區交納的所得稅部份酌情給予減免優惠。
(六)外地投資企業的貿易與非貿易創匯中,分配給本市參與方的部分,按本市企業現行管理辦法辦理。外地一方分得的部分,可以返回該投資方所在地,也可以按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在外匯調劑市場調劑成人民幣或就地使用;此外,也可以在浦東新區引進國外的技術、設備、原材料,在照章交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後返回。
(七)外地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享受本企業產品的出口經營權,並可直接對外承接來料加工業務。
(八)批准進保稅區的外地投資企業(包括獨資和合資經營企業),按照《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辦法》辦理。
(九)鼓勵外地在浦東新區投資開發和經營成片土地,具體辦法按照《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執行。
(十)對投資人民幣500萬元以上、開業滿兩年、經濟效益顯著的外地投資企業,可允許申請若干名上海市常住集體戶口或常住戶口指標,以解決其確屬工作需要又長期在滬的業務骨幹的戶口問題。實施細則由市公安部門另行制訂。
(十一)外地投資企業在浦東新區還可享受經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中資企業的其他優惠政策。
(十二)外地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間,經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可採用發行股票,債券方式進行集資。
上海市計畫委員會
上海市浦東開發辦公室
上海市政府協作辦公室
上海市財政局
一九九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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