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浦東新區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浦東新區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意見,現對浦東新區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浦東新區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92-08-14
  • 生效日期:1992-08-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8-14
【生效日期】1992-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提出暫行辦法如下:
一、凡在浦東新區內新申請設立的500萬美元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報市政府浦東開發辦審批(市外資委正在審理的項目仍由市外資委審理),同時抄報市外資委。外商投資項目的報批檔案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章程。
市政府浦東開發辦接到報批檔案後,在規定期限內送市外資委會簽並予辦理審批事項。
二、市政府浦東開發辦的審批許可權與市外資委審批許可權相等。
三、市政府浦東開發辦對所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負有協調和監督責任,包括做好行政服務、依法監督、管理協調等工作。各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的日常管理。
四、凡總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仍由市計委、外資委審核後轉報國家計委、經貿部審批;需全市綜合平衡的項目由市浦東開發辦會同市計委、市外資委審理。
凡總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仍由區、縣、局審批,同時抄報市政府浦東開發辦和市外資委備案。
以上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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