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1994年04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文號:新政發[1994]41號
  • 發布日期:1994-04-12
  • 生效日期:1994-04-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新政發[1994]41號
【發布日期】1994-04-12
【生效日期】1994-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發〔1994〕41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望依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區外商投資不斷增加,對緩解建設資金不足,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促進自治區的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經濟發展需要,正確引導外資投向。各地州市、各部門要本著積極慎重,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引進國外資金、技術、設備及管理經驗。外商投資重點是農業、水利、能源、交通、礦山開採、石油化工及輕工等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和支柱產業及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鼓勵創辦生產型、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具體目錄按國家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辦理。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工作的領導,嚴格按照審批程式報批,保證項目質量。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隸屬關係,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所在州、地、市計委審批;1000萬美元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計委審批(烏魯木齊市除外);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報自治區計委審核後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國家限制外商投資限下項目仍按原規定由自治區計委審批。以上項目中,凡屬技術改造項目,由計委會同同級經委審批。按照上述審批許可權,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分別由各級經貿部門審批,由自治區經貿委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權的機構核發。
三、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合營者以國有資產作為投資的,由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此類項目報批時,要向審批機關提交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資產評估結果。外方合營者以實物作為投資的,其價格要經過合營各方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價格認定,進口設備到達後,由新疆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或其授權的機構進行價格鑑定,海關憑有關的商檢證明放行。
四、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對外匯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不能自行承諾保證外方的外匯收入。對此類項目的審批要從嚴控制,項目審批部門須徵得同級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才能批准立項,否則不能以人民幣在國內換取外匯。對外匯不能自求平衡,經批准同意以人民幣在國內換取外匯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照國家制定的供匯序列在國內換取外匯。對產品以內銷為主,合營雙方均同意以人民幣分成並不要求在國內換取外匯的外商投資企業,雙方應達成協定並在契約中規定明確,不得以人民幣在國內換取外匯。
五、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要嚴格遵守中外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按中外雙方的投資比例,分別提供投資貸款擔保,中方不得為合營企業外方的投資貸款擔保。同時,中方不能比照貸款、債券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保證合營外方投資的回報率。
六、各級經貿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契約執行情況和經營活動的管理,尤其是對出資和納稅情況要加強監督和檢查,防止外商轉移利潤、逃漏稅款。中外雙方合營者都應該按照契約規定,按時足額注入資金。對註冊資本和投資不能在契約規定期限內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項目,要區別情況分別予以停止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取消批准證書和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七、對外商投資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州市、各部門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積極指導外商投資工作,規範外商投資行為,堵塞漏洞,促進和保證我區外商投資工作積極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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