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是指國家準許某一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的核算。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時可能不花任何代價,如企業所擁有的並未入帳的土地使用權,這時就不能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有時花了較大的代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此時,就應予以本金化,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成本,記入無形資產帳戶。這裡有兩種情況,是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企業要支付一筆出讓金,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予以本金化,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第二種情兄是企業原先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沒有入帳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應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此時,企業應將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予以本金化,作為無形資產入帳核算。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可以取得一部分土地收益金。對於這部分收益金,目前有兩種處理方法。第一種是(92)財綜字第172號“關於頒布《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規定,對留給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作為企業營業外收入,應照章納稅。即企業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應按補交的出讓金,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轉讓後,按實際收到的轉讓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補交的出讓金,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上交的土地收益金,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按留給企業的土地收益金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第二種是農業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國有企業(即原來意義上的國營農場)將原國家劃撥的土地以土地使用權形式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在按補交的出讓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轉讓後,按實際收到的轉讓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補交的出讓金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上交的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費),貸記“其他應交款”等科目,按土地的帳面餘額,貸記“遞延資產”科目,按借貸方差額,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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