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船舶修造行業管理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船舶修造行業管理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4.07.21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船舶修造行業管理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7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21日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經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船舶修造行業管理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杭州市西湖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山林火災處罰暫行條例(杭政[1986]24號)
2、杭州市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6號)
3、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60號)
4、杭州市船舶修造行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2號)
5、杭州市菸草專賣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68號)
6、杭州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3號)
7、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6號)
8、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7號)
9、杭州市經濟契約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8號)
10、杭州市職業病衛生防治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
11、杭州市機電產品維修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1號)
12、杭州市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交通管理處罰規定(市政府令第160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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