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

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是由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996年5月25日)通過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1996年11月2日)批准,並於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
  • 地區:寧波市
  • 通過:1996年5月25日
  • 施行:1996年12月1日起
發布時間,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土地使用權招標,第三章土地使用權拍賣,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廢止的說明,

發布時間

(1996年5月25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行為,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列入國家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
基本農田、蔬菜基地、自然保護區用地應嚴格保護,無法避讓而必須出讓其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事先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徵用林地應事先經林業部門審核同意。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計畫、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擬定出讓地塊招標、拍賣方案,其方案內容應包括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建設要求、底價等,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正、公平、公開、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公布招標條件,由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通過開標、驗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人,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應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少於三個。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應成立招標小組,招標小組由土地、規劃、計畫、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部門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條招標小組的職責是:
(一)編制招標檔案;
(二)確定標底;
(三)確定招標方式;
(四)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五)組織開標、驗標、評標、定標。
第十一條招標小組負責提供下列檔案及圖則: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書樣式;
(三)土地現狀及使用規則;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樣式。
第十二條開標、驗標、評標、定標,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三條投標應設專用標箱。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招標程式:
(一)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公開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二)投標人申請購買招標檔案及圖則;
(三)投標人報名並提供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
(四)招標小組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對投標人進行審核;
(五)經審核合格的投標人交付保證金,並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
(六)招標小組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內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宣讀投標書,進行驗標,並宣布標底;
(七)招標小組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和評標、定標辦法,對投標書進行評標、定標,確定中標人;
(八)土地管理部門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未中標的,定標後七日內退還保證金本金;
(九)中標人在規定的日期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支付出讓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
第十五條招標公告或通知發布日到開標日不超過六十日,開標日到定標日不超過十五日。
第十六條保證金數額為標定地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十七條招標檔案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中標;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採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出現同標的,先報名者中標。
第十八條中標人應在契約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出讓金。
第十九條中標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資格,招標小組可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投標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投標人報送標書出讓金數額低於明標標底金額的;
(四)標書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招標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
(一)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少於三個的;
(二)故意泄露標底或者投標人非法獲知標底的;
(三)招標小組工作人員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
(四)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故意壓低或抬高標價的;
(五)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招標公正、公平進行的行為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拍賣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拍賣方案,會同規劃、計畫、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部門負責提供下列檔案及圖則:
(一)拍賣須知;
(二)土地現狀及使用規則;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樣式。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式:
(一)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申請購買拍賣檔案和圖則;
(三)競買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持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報名;
(四)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拍賣檔案要求對競買人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發給競買資格證,並由競買人交付保證金;
(五)土地管理部門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
1、介紹拍賣地塊情況及注意事項;
2、公布拍賣地塊底價;
3、競買人採用舉牌方式應價,並可以口頭跳報應價;
4、競買人應價必須高於底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5、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主持人槌定後,拍賣成交,該最高應價者即為該幅土地使用權的競得人。對未競得人,三日內退還保證金本金;
(六)土地使用權競得人當場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支付出讓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
(七)公證機關當場公證。
第二十五條拍賣公告發布日到拍賣日不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六條保證金數額為標定地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條競得人應在出讓契約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出讓金。
第二十八條拍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結果無效:
(一)組織拍賣的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
(二)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組織拍賣的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拍賣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的。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按期投送標書或在開標前要求撤回標書的,競買人或其委託代理人不到拍賣現場參加拍賣的,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土地管理部門逾期開標或拍賣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賠償投標人或競買人保證金千分之五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中標人或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自動喪失中標或競得資格,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再行招標或拍賣所得低於原中標或拍賣價款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負責補償差額。
土地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不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雙倍返還保證金,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出讓契約規定期限付清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出讓契約,定金不予返還,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管理部門不按出讓契約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契約,土地管理部門應雙倍返還定金,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出讓契約規定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中發現有弄虛作假、泄露標底、惡意串通、行賄、受賄或擾亂社會治安行為的,分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提請審議廢止《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的議案作以下說明:
《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996年5月25日由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1996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辦法》的出台推進了市場配置資源的進程,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同時規範了有形市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維護了土地市場的秩序,為經濟建設的發展提供了保障。
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讓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不斷完善,特別是物權法實施後,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重新修改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使得《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形勢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具有滯後性,而且有些規定的內容與國家有關規定存在衝突。目前,我市土地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面主要執行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章及相應規定,《辦法》實際上已不再適用。
2008年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建農資環保工作委員會對《辦法》開展了立法後評估,根據評估報告提出的建議,市人大常委會2009年度立法計畫將《辦法》列為擬廢止的項目。法制工作委員會進一步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廢止《辦法》的意見,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在此基礎上,擬定了《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的決定(草案)》,並經2009年3月27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以上說明,請與《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的決定(草案)》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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