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經1995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2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 通過時間:1995年2月10日
- 實行時間:1995年1月3日
- 通過會議: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由國土部門會同計畫、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編制,經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計畫出讓的地塊,規劃部門應提前制定控制性詳規並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也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出讓,但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符合本辦法第五章規定條件的用地項目,也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
招標出讓的,中標者所投標價為出讓金;拍賣出讓的,競買最高價為出讓金;協定出讓的,由國土部門在出讓金底價的基礎上與受讓方協商議定出讓金。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二)出讓地塊的位置、四至範圍、面積及宗地號;
(三)出讓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築規模、投資建設期限、建設開發程度;
(五)出讓期滿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
(六)出讓金數額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七)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
(八)契約生效條件及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拍賣出讓的投標、競買者應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受讓方應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全部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定金、保證金可充抵出讓金。對未中標或競買失敗者所交的保證金,應在決標或拍賣成交之日起5日內原數退還。
受讓方逾期未支付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契約規定提供土地的,另一方均有權解除契約,並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出讓契約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受讓方需要改變出讓契約的約定和城市規劃要求的,應徵得出讓方同意,並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批准,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契約或另訂補充契約,調整出讓金。
第三章 招標出讓
(一)國土部門發出招標公告邀請招標通知書;
(二)投標者領取投標須知、地塊資料、投標書、契約範本等有關招標檔案;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點將密封的招標書投入標箱,並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三)國土部門會同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並組織有關專家開標、驗標、評標、定標,並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四)中標者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間與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契約。
第四章 拍賣出讓
(一)國土部門提前30日公告拍賣有關事宜;
(二)競買者到國土部門辦理競買手續;
(三)主持人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主持拍賣活動,有意競買者交納保證金後以舉牌形式應價,應價最高者為受讓方;
(四)競買成功者當場與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契約,並按規定支付定金。
第五章 協定出讓
(一)能源、交通及高科技項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標準廠房的工業用地;
(三)種植、養殖業用地;
(四)經市政府審議批准的其他用地。
(一)有意受讓人持有關資料向國土部門提出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
(二)國土部門在接到申請檔案後,可供應土地的,在10日內發出協定用地通知書及宗地資料;
(三)有意受讓人接到協定用地通知書後15日內,與國土部門協商用地並在約定時間內簽訂出讓契約。申請人逾期不簽訂出讓契約的,視為放棄受讓權。
第六章 罰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