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辦法》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辦法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
- 發布日期:2000-06-30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
【發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包敘定
2000年6月30日
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辦法
(一)國有土地出讓。國家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讓與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的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其他費用的行為。
(二)國有土地租賃。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國家繳納租金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作價出資入股。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價出資,作為國家的股份,土地使用者根據經營狀況按規定向國家繳納股息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適用於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需使用國有土地等情形。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年度計畫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建設、規劃部門編制,經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計畫有償使用的地塊,規劃部門應提前制定控制性詳規並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有償供應;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也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供應,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價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四節規定條件的用地項目,也可採取協定方式有償使用。
(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
(二)跨區縣(市)的建設項目;
(三)外商投資企業建設項目;
(四)占用2公頃以上土地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應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招標出讓(租賃)的,中標者所投標價為出讓金(租賃金);拍賣出讓(租賃)的,競買最高價為出讓金(租賃金);協定出讓(租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金(租賃金)底價的基礎上與土地使用者協定商定出讓金(租賃金)。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二)地塊的位置、四至範圍、面積及宗地號;
(三)有償使用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築規模、投資建設期限、建設開發程度;
(五)使用期滿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
(六)有償使用價金數額及支付方式相同;
(七)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
(八)契約生效條件及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競買者應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土地使用者應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全部土地有償使用價金,並辦理土地使用登記。
定金、保證金可充抵有償使用價金。對未中標或競買失敗者所交的保證金,應在決標或拍賣成交之日起5日內原數退還。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支付有償使用價金或土地使用者未按契約規定提供土地的,另一方均有權解除契約,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有償使用契約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城市規劃要求的,應徵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批准,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有償使用契約或另訂補充契約,調整有償使用價金。
(一)土地使用者原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者需新增使用國有土地用於工業、金融、賓館、旅遊、商業、娛樂、飲食衛生等;土地使用者使用原有的國有土地和新增國有土地用於商品房開發的應按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
土地使用者租賃新徵用的國有土地的,還需一次性支付徵用土地費用和土地整治費用。
(一)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計畫,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土地出讓地塊的位置、範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指標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三)投標者領取投標須知、地塊資料、投標書、契約範本等有關招標檔案;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點將密封的招標書投入標箱,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開標、驗標、定標,並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五)中標者持中標證明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有償使用契約,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價金;
(六)中標者持有償使用契約到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手續。
(一)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計畫,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拍賣地塊的位置、範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指標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前公告拍賣有關事宜;
(三)競買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競買手續;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拍賣活動,有意競買者參與競投,應價最高者為受讓方;
(五)買受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有償使用,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價金;
(六)買受人持有償使用契約到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定手續。
(一)能源、交通及高科技項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標準廠房的工業用地、倉儲、市政公益事業項目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機構,實施產業政策而要給予優惠扶持的建設項目用地。
(三)種植、養殖業用地;
(四)經市政府審議批准的其他用地。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按照本規定的規定許可權,經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出具建設項目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計畫、規劃等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後,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簽訂交地備忘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