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

昆明市政府頒布的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系列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
  • 地點:昆明市
  • 類型:辦法
  • 總則: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條 凡列入昆明市土地儲備範圍內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委託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活動。未納入土地儲備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招標拍賣或協定轉讓。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由昆明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有計畫地進行。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在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年度計畫,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年度計畫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市場的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
第七條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出讓、轉讓、租賃,應當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方式供應。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確定招標、拍賣底價。招標、拍賣底價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必須保密,參加招標、拍賣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二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九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用招標方式:
(一)以獲取較高土地收益為目的,並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單位或個人有競投意向的。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向三個以上的特定法人、組織或個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招標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投標須知、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標書、招標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評標原則、中標確認書、落標通知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招標範圍及投標人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投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投標保證金;
(六)開標地點、時間;
(七)給付中標價的方式;
(八)市土地交易中心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變更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
第十四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編寫投標檔案,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後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檔案投入標箱。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應包括下列附屬檔案: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投標人提交不低於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投標保證金。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可以郵寄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為有效投標檔案。
第十五條 投標檔案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法律責任並全面履行。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變更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作出變更修改或撤銷投標檔案。
第十六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為投標人勘察招標地塊提供便利,並負責解答有關疑問。
第十七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第十八條 開標時由公證機關對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進行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並由主持人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對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市土地交易中心開標時都應當眾拆封、宣讀,並對投標檔案及其附屬檔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標檔案宣布無效。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為無效投標檔案:
(一)未按招標檔案要求編制的;
(二)在投標截止日期後收到的;
(三)檔案和附屬檔案不齊全的;
(四)檔案和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處未加蓋單位公章的;
(六)簽章(簽字)不全的;
(七)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八)委託他人代理,代理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九)重複投標的。
第二十條 評標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依法組成評標小組具體負責。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在定標之日起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並同時向其餘投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
中標人應當在《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租金;其他競投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在定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三條 標底被泄露時,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權終止招標活動。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用拍賣方式:
(一)以獲取最高土地收益為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競買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拍賣地塊的情況編制拍賣檔案。拍賣檔案應當包括拍賣公告、拍賣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賣申請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二十六條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競買人的範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四)給付成交價的方式;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提交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履約保證金;
(九)市土地交易中心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公告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通過報紙、網路或其他新聞媒介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七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若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競買人。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撤銷競買申請。
第二十八條 市土地交易中心應當為競買人勘察拍賣地塊提供便利,並負責解答有關疑問。
競買人對土地條件及拍賣檔案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買時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並提交履約保證金和下列檔案: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競買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三)不低於公告規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附屬檔案。
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檔案的,競買人可以郵寄。但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檔案。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檔案,為無效申請:
(一)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二)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拍賣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誌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拍價和叫價幅度;
(四)競買人舉牌應價;
(五)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者的情況下,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後應價的同時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者為買受人;
(七)市土地交易中心與買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地塊設有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地塊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回。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土地交易中心、買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買受人對銀行支票、匯票或現金即時支付的承諾;
(五)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買受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可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租金。其他競買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在拍賣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買受人按期付清地價款後,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手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並領取有關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市土地交易中心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所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無效,土地使用權由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投標(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中標人或買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或買受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三)中標人或買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四)中標人或買受人通過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第三十五條 招標、拍賣工作人員泄露標底、保留價和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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