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辦法

《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辦法》意在為加強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的管理,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程式,根據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8-20
  • 生效日期:1992-08-20
  • 發布單位:82305
  • 檔案來源: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辦法
詳細內容
(1992年8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城鎮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的管理,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程式,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期出讓原則,特殊情況,需報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受理部門的審批許可權,按《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執行。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照出讓計畫進行。出讓計畫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受理部門擬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預報制度,出讓方案,由受理部門負責提出,報“市開發辦”和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核,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預報內容包括:地塊的編號、位置、面積、現狀。
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方式、出讓價格、效益測算等。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按下列程式進行:
1.受理部門根據批准的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按照《暫行規定》和不低於基準價的原則,直接同用地單位協商,達成意向性協定後,簽訂《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草案)》,填寫《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呈報表》,按《暫行規定》第十條批准。
2.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出讓契約(草案)》和《出讓呈報表》後,向受理部門發出《土地使用權出讓通知書》。
3.受理部門憑《通知書》與土地使用權受讓者正式簽訂《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受讓者按契約規定向審批部門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費用。
4.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契約,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向受讓者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受理部門報送《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呈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下列檔案:
1、《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草案)》。
2、受讓者擬制的土地開發利用建設方案(包括開工時間和建設工期)。
3、省、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有關批准檔案。
4、進行土地房屋開發經營的,還須報土地房屋開發經營資格批准書的副本。
凡未按以上規定報送材料的,由受理部門限期補報,逾明未補報的,原件退還。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拙讓和拍賣出讓,按下列程式進行:
1、受理部門編制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方案、報市“開發辦”和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核,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內容應包括地塊編號、位置、面積、現狀、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底價、效益測算等。
2、受理部門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發布招標書或拍賣公告,以及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
3、受理部門辦理投標或拍賣的有關準備工作。
4、受理部門組織實施招標或拍賣,並代表市、縣區人民政府簽發決標書或拍賣書。
5、中標者或競買成交者持決標書或拍賣書與受理部門簽訂《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審批部門交付出讓金和有關費用。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向受讓者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受讓者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即可進行土地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開發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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