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44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44
  • 發文日期:2008-11-14
  • 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國務院第55號令)、《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凡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繳納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是經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積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劃撥土地的用途前,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前,應向市、縣(含安寧市,下同)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應先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房屋轉讓的,須先經其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活動。
第四條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三、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契約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四、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進入二級市場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之前,須持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向有審批權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簽訂出讓契約,補交出讓金,換髮土地使用證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
第六條 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審批許可權為:城市規劃區內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報市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區以外,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一幅地塊或一個宗地的面積在10畝及其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審批;超過10畝的,由土地所在地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後,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上報審批。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出現下列行為的,必須辦理土地批租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其中部份出租;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出租或部份出租;
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為條件,與他人聯辦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從中獲取經濟利益而未引起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形式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第八條 土地位用者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之前,須持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向有審批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契約,支付土地收益金,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證書》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出租。
第九條 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審批許可權為:
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整幅地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整體或部份出租,或是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審批;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是改變土地用途的,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審批,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批租的期限最高不得超過20年,批租期限應在契約中載明。土地使用者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出租期限。
第十一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收益金,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向與之簽訂土地批租契約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支付,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上繳財政。劃撥土地使用權收益金的取費標準,詳見附表。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設定抵押前,必須持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預批手續,進行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書》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進行抵押。
第十三條 經批准臨時使用公共用地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向有審批權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批租手續,支付土地收益金後,方可用地。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依法取得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聯辦企業或出租的,參照本規定第八、九、十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按附表的標準支付土地收益金。不同區域土地收益金的具體標準,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縣區物價部門制定後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金由有審批權的市、縣區土地局負責收取後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如果擬受讓方或承租方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者補辦出讓或批租手續的程式、審批許可權以及收費標準,按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特因企業、非經營性的科研、教育、文化及社會公益事業位等,支付土地收益金確有困難的,由土地使用權者向有審批權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上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經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酌情減收。
第十七條 解放軍駐昆部隊因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地方合作建房、合資合作辦企業等),引起軍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用地單位須按照財綜字第159號檔案《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持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制發的《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國家有關稅費後,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駐昆部隊進行房地產出租或改變原土地用途時,須按照財綜字第159號檔案《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持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制發的《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辦理批租手續。
第十九條 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時,不補交出讓金,土地轉讓收益由部隊用於軍隊房地產事業和幹部住房建設。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收取土地出讓業務費和登記費。
第二十條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第55號令公布實施前,已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的,由受讓方依法補辦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國務院第55號令公布實施後,未經批准擅自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的,由轉讓方按本規定補辦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設立抵押的土地使用者,應按本規定補辦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出租的土地使用者,以及將依法取得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他人聯辦企業和用於出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按本規定補辦劃撥土地使用權批租手續,支付土地收益金。1990年以前的土地收益金,可參照本規定公布標準的30%收取。1990年至1995年的土地收益金,可按本規定公布標準的50%收取。1996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公布的標準執行。本規定公布的土地收益金標準原則上5年內不進行調整。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變化,可以由市人民政府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屬於財政收入。具體徵收、管理、分配使用的辦法,由市土地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契約、未按契約約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讓金、收益金時,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契約,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二十五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由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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