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1992年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2-08-23
  • 生效日期:1992-08-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1992年8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投資環境,適應外商投資企業用地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實行有償有期出讓和轉讓原則,以劃撥方式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用地。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受理和審批,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級和市級以上開發區和規劃開發片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由“開發區”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二)規劃市中區以內,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負責管理。
(三)城市總體規劃範圍以外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負責受理。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許可權,按照《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第十條辦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用地,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檔案、項目批准檔案、資金籌集情況、貨幣種類、付款方式和有關證明檔案等資料。
第六條使用中方企業通過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中方企業需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第五條規定的資料,到受理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使用土地。
使用中方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由中方企業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合資、合作經營協定《章程》報受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屬於下列情況者,除可以酌情減免出讓金外,按以下規定給予優惠:
(一)興辦礦山、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項目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興辦農業、牧業、林業、漁業、養殖業項目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興辦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項目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四)利用工礦廢棄土地開發建設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五)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外國機構、國際組織援助建設的社會福利型項目和文化、科技、教育、衛生項目,免收場地使用費。
(六)因人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其它特殊情況,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免收當年場地使用費。
(七)與鄉鎮企業合資、契約的項目,視不同行業在一定年限內減免場地使用費。
(八)興辦先進技術型企業、產品出口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項目者,五年內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後減半徵收。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出讓金和場地使用費的減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定。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土地使用合作使用土地。不按契約使用土地者,根據契約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從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滿半年未使用土地者,須向土地使用權出讓受理部門書面報告原因和計畫安排,滿一年未使用土地者,按規定向受理部門交付土地荒蕪費,滿兩年未使用土地者,市、縣區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不退還所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期限內,有權按契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遵守《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轉讓契約必須報土地使用權出讓受理部門備案,並按規定支付土地收益費和手續費。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只要一方具備資格即可),凡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均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違者、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不得開採、動用、破壞地下資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設施,確需開採、動用的,必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外商投資企業需繼續使用土地的,須在使用期滿60天前向土地使用權出讓受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續用手續。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提供土地時,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解除契約,索取所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本辦法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方式的未盡事宜,按照《昆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開發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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