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昆明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第2號
  • 發布日期:1992-08-19
  • 生效日期:1992-08-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市長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昆明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資,加快我市改革開放的步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國家批准,昆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政策。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舉辦的外商(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客商,下同)投資企業,適用本規定,同時,適用國務院和雲南省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旅遊度假區實行經濟特區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鼓勵外商到開發區投資興辦相關產業。經批准在開發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適用區內制定的規定。
第四條鼓勵處商在我市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興辦產品出口型、先進技術型和進口替代型的生產企業;特別鼓勵外商與我市現有企業合作。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舉辦合資、合作企業。也可以實行“一廠兩制”。
第五條鼓勵外商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投資。允許外商按照城市規划進行土地開發,經營房地產業。經批准,外商可以在我市投資興辦一定規模和數量的旅遊、交通、服務 、金融、信息諮詢、設計 、會計、醫療、商業零售等第三產業企業。
外商可與國內旅行社合作經營旅行社業務,發展國際旅遊業。國外旅行商可以在我市設立辦事處。
第六條經批准,外商可以採用帶資承包、租賃、參股及購買的辦法,對昆明市現有企業進行改造。外商投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經批准辦理關手續後,適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行出口,也可委託進出口公司代銷、經銷,出口收匯歸外商投資企業所有。企業可接受外貿部門加工訂貨,也可開展對外加工業務。
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應大部份出口,並自求外匯平衡。外商投資企業以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生產的優質產品,進口替代產品,採用國產原材料、元器件較多的產品,在企業自求外匯平衡的前提下,內銷比例可以適當放開。
第八條外商在我市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從事生產型、先進技術型、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深度加工重大項目的,可優先批准兼營其它投資少、收效快的項目。
第九條在我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均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我市的外商投資企業,自開始獲利年度起,十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
先進技術型企業在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年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產品出口型企業在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銷售收入占銷售總額70%以上的,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經營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適當減免工商統一稅。
對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擁有的房產,自投入使用後的三年內免繳房產稅,其中,屬於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的,延長兩年免繳房產稅。
設在我市三個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開發內執行的有關稅收規定。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凡投資從事農、林、牧、漁、養殖業和礦山、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等項目;興辦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項目;利用工礦廢棄土地開發建設項目,免收場地使用費。
與鄉鎮企業合作、合資的項目;經確認的先進技術型企業、產品出口型企業,均可視不同行業在一定年限內分別減免場地使用費。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本市有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現匯帳戶,經批准,也可在國外銀行開立帳戶。除利潤、工資、折舊、清盤的外匯匯出需以外匯管理局審批外,日常經營用匯可通過開戶銀行審查支付。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平衡一時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在境內經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調劑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聯繫供匯企業或用匯企業,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辦理調匯手續。還可經對外經貿部門批准,在一定時期內購買部分非配額許可證商品出口,以解決本企業的外匯平衡。
第十三條外商用在投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經外匯管理局認定,視為外資投入。
第十四條與外商合資合作的中方國內配套資金不足部分,銀行優先予以貸款。合資、合作企業自有盈利之日起,五年之內,其中方投資者的外匯收入,實行全額外匯留成。五年之後,按國家有關留成比例規定,辦理外匯留成。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規模和基本建設項目,不受計畫指標及規模限制。
第十六條本市各有關業務部門、優先受理、安排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交通、通信等設施的施工、安裝和供應,除另有規定的少數品種外,價格按本地同行業國營企業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對外商投資企業需在本市購買的原材料、物料、零配件、優先安排供應,對能源和交通運輸問題協助解決,並積極為企業產品出口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註冊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理和保護。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和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企業損失的,企業可向主管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依法起訴。
第十九條在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決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式、財務收支、利潤分配、工資福利、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工雇用和解僱以及獎懲辦法等問題。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招聘我市職工,就聘職工所在單位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來我市投資和購置房產的外商,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證、長期居住證、有關部門優先辦理出入境手續。投資數額大和對我市經濟建設有突出貢獻的外商,經批准可給予長期或永久居住權,並按有關規定,解決其國內親屬的城市戶口問題。
來我市洽談投資的外商,因特殊情況來不及簽證的,可憑我方有效邀請電函,由昆明市公安局辦理落地簽證。過境旅遊者可辦理48-72小時的落地簽證。
第二十二條對我市利用外資項目,海關在項目清楚,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加快註冊和減免關稅的審批,對利用外資項目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做到手續簡化、驗放快捷。經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我市現有的保稅倉庫或自建保稅倉庫,在海關監管下,對有關物資予以保稅。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項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辦公室按照簡化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縮短審批時間的原則審批。對企業建設、經營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指定專門職能部門協調處理,提供良好服務。
第二十四條對聯繫、介紹、引進外資者,外商履約後,由受益單位出資,給予一次性獎勵,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昆明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88年9月17日發布的《昆明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優惠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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