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規定

《雲南省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規定》是一部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9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 發布日期:1993-09-18
  • 生效日期:1993-09-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93-09-18
【生效日期】1993-09-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號)
現發布《雲南省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雲南省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規定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在我省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加速礦業開發,根據國家鼓勵外商投資和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外商在我省境內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實行平等互利、公開競爭、政策從優、手續從簡的原則。
第三條鼓勵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我省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或者承包地質勘查、開採設計、礦山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等項目。
國家禁止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的礦種,不適用前款規定。國家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的礦種,按國家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實行許可證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
批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期限為:勘查不超過5年,開採不超過20年。有效期滿需要延長的,勘查須在有效期滿的3個月以前,開採須在有效期滿的半年以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長。延長一次勘查不超過2年,開採不超過10年。
批准勘查的面積為:石油、天然氣、煤炭不超過1000平方公里;其他礦產資源不超過100平方公里;區域地質調查、區域地球物理、區域地球化學、航空遙感地質調查,面積不限。開採礦產資源的礦區範圍以批准的礦山建設範圍為準。
第五條鼓勵外商在成礦遠景區獨資進行風險勘查,對其勘查成果,外商享有所有權,允許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其資料成果;所發現的商業性礦床,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可以優先取得採礦權。
中方正在進行勘查的礦區,鼓勵外商與中方合資或者合作勘查,風險共擔,成果共享,所發現的商業性礦床,有優先取得合資或者合作開採的權利。
中方已經勘查結束的礦區,鼓勵外商與中方合資或者合作開採。中方的勘查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可以連同風險勘查的投入採取一次性轉讓,由外商承包開採;也可以採取中方以風險勘查的投入和勘查成果的計價投入作為出資或者合作條件,與外商合資或者合作開採。
勘查成果和原有資產的計價由我國註冊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六條對現有礦山企業,鼓勵外商與中方合作,投入資金、技術進行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技術改造。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批准的範圍和期限進行礦產勘查和開採活動,並受法律保護;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鄰近的區域內或者礦區範圍內建設為勘查或者採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三)根據勘查作業需要或者礦山建設需要依法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
(四)有償使用前人有關的地質成果和資料;
(五)依照契約規定組織、管理勘查和生產經營活動,對取得的勘查成果享有所有權,從生產經營礦產品中獲得的利潤受法律保護;
(六)對勘查出的商業性礦床,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優先取得採礦權;
(七)自行銷售企業生產的礦產品(國家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二)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地質勘查進度報告,勘查結束後三個月內填報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完成報告,並依法匯交勘查資料;
(三)依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生產進度、銷售情況、財務決算等資料;
(四)採礦活動結束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交礦山閉坑報告;
(五)按有關規定做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保護工作,做好勘查和採礦工程的封閉和土地復墾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開採礦產資源應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費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量×銷售價格×礦產資源補償費率×礦井回採係數1.2。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收和管理。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除依照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優惠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
(一)在商業性開發階段,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執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
(二)在少數民族、貧困地區開發礦產資源或者採用國際先進技術開發低品位、難選冶礦產資源的,可以酌情減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虧損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酌情減收50%以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或者延期一年以內繳納虧損年度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在批准的開採範圍內,綜合開採回收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按50%以下的標準徵收。綜合開採回收的共、伴生礦產,若屬國家限制開採的礦種,只需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若屬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種,由國家指定的部門按市場價格收購;
(五)勘查臨時用地免交用地費;
(六)開採出來的礦產品在我省境內冶煉、加工的,有關單位對其礦產品的冶煉、加工和運輸提供方便;
(七)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依法所得,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十一條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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