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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的若干意見
(雲政發〔2001〕74號)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和省直各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各類國家級開發區:
為深入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和《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開放,全面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雲發〔2000〕14號)的精神及各項政策措施,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加快開放型經濟建設步伐,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就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提出以下意見:
具體內容
一、擴大利用外資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重點產業
1.我省擴大利用外資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圍繞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十五”發展戰略,抓住西部大開發和我國即將加入WTO的歷史機遇,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以企業為主體,以創新招商引資機制和方式為重點,以改善投資環境為保障,以引進海外跨國公司(大企業)投資重大項目為突破口,大力吸引海外中小企業來滇投資,努力使我省利用外資的數量較快增長,規模迅速擴大,質量明顯提高,利用外資總體水平取得突破性進展。
2.“十五”利用外資的定量目標。力爭全省“十五”契約利用外資和實際利用外資均比“九五”翻一番,即分別達到28億美元、13億美元以上。到2005年末,全省累計契約利用外資達到併力爭超過57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達27億美元以上。
3.“十五”利用外資的定性目標。將雲南建設成為我國西部地區投資環境最好的省份之一,並在全省建立起較完善的利用外資投資促進體系;
外商投資占全省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比重明顯提高,單個項目利用外資規模明顯擴大,外資對促進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取得明顯成效,世界500強企業中有一批企業到雲南投資;
在農業、交通、環保等領域和五大支柱產業建設中有一批重大利用外資項目;高新科技領域利用外資有較快發展,外商投資項目的科技含量明顯提高,對外向型經濟的拉動力明顯增強,能有效地促進進出口貿易增長。
4.我省鼓勵外商投資的重點產業是:農業、水利、生物資源開發創新產業;能源、交通、市政工程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旅遊業、環境保護和生態治理;高新技術產業。允許外商投資於電信、金融、保險、外貿、商業零售、中介諮詢、客貨運輸等服務貿易領域。
上述行業的主管部門要編制外商投資的產業規劃,並出台具體的配套政策,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鼓勵利用外資的主要政策
5.認真貫徹執行《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開放,全面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的市場準入範圍,最大限度地放寬對外商投資的限制,為外商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創造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6.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對設在我省的屬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
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生態林、草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徵耕地占用稅。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土地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荒山造林種草及25°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實行誰退耕、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外商可依法申請使用國有荒山荒地,進行恢復林草植被等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在建設投資和綠色工作到位的條件下,原屬國有荒山的,可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或租金予以優惠。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可到50年,並由省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外商投資荒地開發農業,亦享受上述待遇。
(2)對外商投資企業優先安排用地計畫。外商投資於高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生物資源開發與創新、礦產資源開發、旅遊資源開發以及高創匯、高稅收的項目,其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均按照法定標準的下限執行。
(3)外商投資於能源、交通、環保、教育及社會公益事業的項目,均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按法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外商投資企業在征地中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管理費外,不得再徵收其他與征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搭車”收費,對征地補償費超過法定標準的,當地政府必須糾正。
對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和邊境貿易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分地類、分用途實行最高限價,地價明細表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另行頒發。
(4)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按規定辦理手續後,可以依法承包或租用集體土地。
(5)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經營性項目的,按有償使用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為降低企業的投資成本,土地出讓金可在扣除已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後計收,並可採取以下方式處置:分期付款,掛帳付息,先收後返,作為地方政府的股本金注入。
(6)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有效年限內,可以整體轉讓,並可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分割轉讓或出租。轉讓所得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歸外商投資企業所得。
8.礦產資源勘探開採優惠政策。
(1)外商可以獨資,亦可與雲南省內企業或其他組織合資、合作,以及採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外商對其探明的礦產資源,享有優先開採權。
(2)我省的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作價與外商合資或者合作,共同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外商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可以轉讓。
(3)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審批、登記、發證等事項,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9.進一步改善巨觀調控,建立電力、交通運輸、供排水等方面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逐步提高市場調節價格的比重,吸引外商投資於我省的能源、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10.創新利用外資形式。
(1)在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建設方面,進行以BOT、TOT方式利用外資的試點。省計委、省經貿委、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電力局、昆明市政府要從“十五”重點建設項目中,選擇一些條件好的項目進行試點,並確保在“十五”期間取得實質性進展。
(2)允許外商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
(3)支持國家鼓勵和允許類產業的企業通過轉讓經營權、出讓股權、兼併重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
(4)積極探索以中外合資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方式引入外資。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生物資源開發創新、旅遊、礦產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產業。對建立此類基金所需的中方出資,省政府將給予支持,注入部分資本金。鼓勵利用外資的專項基金和其他有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股票市場上市。
11.對企業利用外資給予資金扶持。各級財政安排技術改造資金、民營企業扶持資金以及生物資源開發創新、高新技術、旅遊等方面的專項扶持資金,要劃出20--25%,作為利用外資項目的配套資金,直接或以貼息方式優先扶持積極利用外資的省內企業。
12.鼓勵國有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國有企業以現有資產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可將其負債和不良資產剝離出來,由原企業承擔,不進入新的合資、合作企業,原企業人員可不進入合資企業,由各級再就業中心、社保系統消化。
三、創新招商引資機制
13.實行利用外資目標責任制。“十五”期間,省政府將按照“目標明確,責任清楚,層層負責,機制健全,獎罰分明,狠抓落實”的原則實行利用外資目標責任制,按照年均遞增20--50%的幅度,對各地州市下達利用外資目標;對省直有關部門、各集團公司,實行分行業、分系統下達以推進重點項目為主的目標;對有關涉外部門,下達邀請重點投資商、世界500強企業的目標。具體實施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實行利用外資目標責任制的通知》執行。
14.實行招商引資代理制。選擇一批有實力的國內外中介機構作為我省招商引資代理商,按國際慣例簽訂委託代理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對代理商介紹、引薦外商投資項目成功,外方資金到位後,由我省支付代理費。具體實施按照《雲南省招商引資代理制暫行規定》執行。
15.實行招商引資獎勵制。對國內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引薦外商到我省投資,且外資到位的,給予獎勵。具體實施按照《雲南省招商引資獎勵制暫行規定》執行。
16.代理商的代理費及國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引薦外資的獎勵資金,按項目性質及項目建成後企業的財務隸屬關係,由省和各地州市財政分級負擔,並分別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對財政困難的地州市代理費由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按省對各地州市的財政補貼比例確定。
17.實行招商引資項目前期工作責任制。由省計委、省經貿委、省外資辦牽頭,省外經貿廳等有關部門配合,按照我省實施“十五”計畫的需要和建立支柱產業、調整產業結構的要求,充實和完善全省招商引資項目庫。要按照國際慣例,精選、推出一批重點項目,項目的前期工作要達到預可研深度以上。
選定的招商引資項目要符合國家和省的利用外資產業政策,注重項目質量,特別要注重做好生產企業利用外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十五”期間,全省要推出300個以上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項目引資總額達到100億美元以上。其中,2001年要完成30個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引資總額達45億美元。各地州市也要推出一批重點招商引資項目。
18.實行招商引資項目法人負責制。凡列入省、地兩級當年招商引資項目的所屬企業(單位)法人代表,是該項目對外招商引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上級主管部門是該項目招商引資的推進責任單位。各項目單位和主管部門要組成專門的項目招商小組,具體負責本項目的對外招商、項目洽談及企業註冊成立等工作。
19.實行重大項目各級政府領導聯繫和協調推進制。對納入省、地兩級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要建立省、地政府領導項目聯繫制和協調推進制。對影響面大、跨地區、跨行業、政策涉及面寬的重大項目,省、地兩級政府要定期召開項目協調推進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對外洽談和推進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
20.實行利用外資工作監督制。對實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時限制、服務承諾制的所有涉外部門和具有行業壟斷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均實行公開評議制度和投訴制度。每年由省監察廳和省外資辦組織外商投資企業,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對上述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公開評議,對評議結果差和外商投訴多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領導責任。
四、創新招商引資的方式
21.與世界500強企業建立廣泛的聯繫。省政府駐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辦事處要發揮視窗和橋樑作用,主動與世界500強在當地設立的企業和機構加強聯繫,有針對性地向他們推介我省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並指定專人跟蹤推進。要採取邀請來滇考察,組織投資研討會、項目推介會等形式,與世界500強企業建立廣泛的聯繫。
22.強化網路招商。要對省地各類與招商引資有關的網站進行整合,建立權威、統一的招商引資網站,實現資源共享,並採取與國內外知名網站連結等措施,不斷擴大網路招商的覆蓋面。
23.充分發揮涉外部門在招商引資中的作用。省外辦、僑辦、台辦、貿促會、工商聯、省政府駐外辦事處及其他各類駐外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結合本部門的業務,積極推進招商引資工作。要充分發揮省政府諮詢團顧問、參事、民主黨派人士對外交往廣的優勢,多渠道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24.發揮媒體招商引資的作用。要充分發揮國內外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我省的優勢、發展目標及重點、鼓勵外商投資的領域和招商引資項目、投資環境及政策等,提高我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吸引更多的外資進入我省。
25.積極促進“以商招商”。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辦好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他們的示範作用,形成投資帶動效應,吸引他們的上、下游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到我省投資。
五、切實加強對利用外資工作的領導
26.各級政府要把利用外資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形成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有關部門通力協作、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級利用外資和對外開放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明確職能,理順關係,切實推行全省利用外資工作。各級政府要建立“外資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利用外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7.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省和各地州市要建立健全為外商投資提供“一條龍”服務的機制,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為外商投資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要儘快充實和加強省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使之成為省政府領導、指導和組織協調全省利用外資工作的精幹、權威、高效的工作機構。省外資辦要按照“統籌、協調、服務、辦事”的職能,履行好職責。
28.進一步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省政府已將省級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許可權下放給各地州市和國家級開發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也應向所轄縣市和開發區相應下放一定審批權;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轉變職能、簡化程式的要求,進一步下放有關的配套審批權,確保各地對外商投資實行高效務實的配套管理和服務。
29.加大外商投訴服務工作力度。要健全和完善現有紀檢監察機構的外商投訴受理網路,及時辦理外商投訴案件,努力使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管理工作制度化。要把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管理和服務工作中的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納入年終考核範圍,作為對各級部門及公務員獎懲的依據之一。
30.加強涉外經濟法制建設。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參照國際規則和有關協定,積極配合省人大制定《雲南省外商投資保護條例》、《雲南省開發區條例》、《雲南省華僑華人投資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要加大執法力度,適時開展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執法大檢查,使利用外資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積極做好涉及利用外資的法律服務工作。
31.加強招商引資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快外資工作人才的培養,抓好職業教育和短期培訓,提高從事外資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同時還要多渠道吸引高層次人才參加我省利用外資工作,造就一支熟悉國際經濟知識和外資業務的隊伍。
32.為外商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務。加強社會治安工作,為外商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有條件的地方應開辦國際學校、國際醫院,為外商及其家屬提供良好的學習、就醫條件;積極創造條件,為外商和來往商務客人提供良好的商務、保健、休閒、娛樂等服務;
改進外事管理辦法,為外商和遊客出入境提供最便捷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