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招商引資獎勵制暫行規定

雲南省招商引資獎勵制暫行規定

(雲政發〔2001〕74號2001年5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招商引資獎勵制暫行規定
  • 發布機構: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1年5月27日
  • 發布文號:雲政發[2001]74號
規定全文
雲南省招商引資獎勵制暫行規定
(雲政發〔2001〕74號2001年5月27日)
第一條為了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積極參與雲南省的招商引資,進一步擴大全省利用外資規模,促進開放型經濟的發展,根據《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開放,全面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雲南省成功引進外資並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內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中介人),為本規定的獎勵對象。
第三條對引進現金投資的,按照外資實際到位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給予獎勵。其中,引進外資100萬美元以內的,按照實際到位金額的1%給予獎勵;引進外資超過100萬美元、在1000萬美元以內的,其超過部分按照0.7%給予獎勵;引進外資超過1000萬美元的,其超過部分按照0.5%給予獎勵。
引進實物和無形資產投資、經合法的評估機構評估和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後,按照驗資金額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獎勵。
第四條獎勵資金按照項目建成後企業所得稅的隸屬關係,實行省、地(州、市)、縣分級承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凡列入省級重點對外招商引資的項目,外資到位後,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支付。未列入省級重點的項目,由地(州、市)或縣級財政支付。
第五條對省級項目中介人的確認,由中介在引薦項目報請省級審批或直接登記時,將引薦項目投資方對中介人的資格證明書面材料,一併報省外資辦備案,經審核合格後,由省外資辦發給獎勵備案確認書。
對各地、州、市審批項目中介人的確認,由當地政府指定部門初審合格後向中介人出具獎勵備案確認書。
第六條中介人憑獎勵備案確認書、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以及身份證或護照向省外資辦、省財政廳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部門申請獎金。
省外資辦、省財政廳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部門審核合格後,報經省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批准,由同級財政於下月第一個工作日辦理獎金兌付手續。
第七條獎金以外匯折算人民幣支付。
第八條中介人獲得獎金後應當依法納稅,稅款由各級獎金髮放部門代扣代繳。
第九條引進港、澳、台地區資金的中介人,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引進外資的受益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對出具假資格證明材料騙取獎金的,應依法追究中介人和相關證明材料出具者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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